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8-07-13何伟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13期
何伟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成员身份及组织构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如何划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
划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首先要确定“集体”的边界。从目前来看,“集体所有权”落实到哪一个层级的集体不清楚。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一级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落实到哪一个层级,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目前,农村存在着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三种型态。在实践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边界已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些地区土地的最终权属已从生产队(村民小组)一级过渡为村民委员会一级。当农村土地的权属及用途发生变化(如农地被征用)时,尤其是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时,这种所有制变迁的后遗症往往就会凸现出来。对于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进行探索和实践,并纳入到立法议题中。
问题二: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多数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乡土”色彩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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