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总则》对胎儿民事权利规定的思考
2018-07-11郭新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当人未出生之前,都是在母体中以胎儿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是人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但是,胎儿的民事权利在许多国家仍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基于此背景下,本篇文章以民法总则为基础,针对我国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本篇文章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首先针对他人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其次,针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分析如何正确的赋与胎儿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胎儿 民事权利
作者简介: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0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通常所说的民事权利指的就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资格,作为自然人来说,民事权利的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要在法律上获得民事权利的保护,首先这个人要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作为当事人来说取得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胎儿既然没有出生,所以也就不具有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可以认为胎儿不是民事主体,相关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对胎儿来说,我国的法律只是在继承权方面对胎儿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其他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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