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2018-07-11安艳宾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信息时代,隐私侵权泛滥成灾,隐私保护也日益深入人心。保护隐私的价值在于保障社群成员在参与社会协作过程中的自在感与幸福感,并藉此促进其参与社会协作的积极性。可以构成隐私的内容包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及具有私人属性并承载了私人信息的空间、物质和身体,只要相关个体并未表达出将这些内容予以公开化的意愿,或为限制其广泛传播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该内容即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应视情况而论。明星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保护,除非明星人物有意以自己的隐私娱乐大众换取关注。即便是公开场合,只要明星人物的行为刻意保持了低调,其私生活就不应受到打扰,而应受隐私权保护。
关键词 隐私 隐私权 公众人物 明星
作者简介: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05
關于“隐私”一词,1983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不可告人的坏事”;而到了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已变成“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透过这一解释的变化,可以看出彼时中国社会文明观念已发生的一个转变:“隐私”的含义从贬义变成了中性。( 时至今日,当人们再提及“隐私”,多在指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的个人信息或主要功能为承载该个人信息的个人领域。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概念不再仅仅是中性的,其内涵更具有了一种应受保护的偏褒义特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