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社会化法律对策研究
2018-07-11隋易橦王育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耕地
隋易橦 王育才
摘 要 我国耕地污染超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其污染情况主要集中于重金属污染。2014年湖南省长株潭地区(长沙、株洲、湘潭)启动首例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试点(以下简称“长株潭耕地治理试点”)工作。文章基于对试点治理情形的梳理,发现公众参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程度低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原因,讨论积极参与的重要性,提出我国应建立社会化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以更好完成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关键词 耕地 重金属污染 污染治理 社会化
作者简介:隋易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王育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82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重金属污染”开始“入侵”土壤,耕地成为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承担者”。其点位超标率高达19.4%,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等。耕地成为重金属污染的“重災区”,除污染数据惊人外,回顾湖南攸县大米镉超标事件更是令人痛心。面对耕地重金属污染已威胁粮食安全的残酷现实,治理修复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尤为重要。为此,国务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发布系列政策,并批复湖南省首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国家级试点,随后河南、浙江等省份的试点先后成立。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正在探索中前进,总结试点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其中的不足及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构建法律制度,力求形成系统的、成熟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模式,并在全国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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