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探究
2018-07-11陈艺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纳入《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保护范围,“医闹”入刑为长期以来冲突加剧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严格的犯罪成立门槛、我国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难、社会公众普遍同情患者家属的现状,使得司法机关不敢轻易适用该法则处理医疗纠纷。但是法律的设置必然有其适用的基础,因而,我们需要对“医闹”入刑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将从患方的角度,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源,“医闹”行为的根本诉求,以便探究“该刑事立法能否合理、有效回应医患双方的真实诉求,以及如何弹性适用,改善医患关系。
关键词 医闹 医患纠纷 刑罚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陈艺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50
一、“医闹”产生的原因
(一)“医闹”的辨析
1.“医闹”的社会含义
“医闹”用于形容患者及其近亲属,包括其雇佣的人员,采取在医院门口静坐、私设灵堂、烧纸钱、非法占用医疗资源、暴力伤害医疗人员等危害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产生于医疗纠纷,是患方在医疗纠纷无法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企图通过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迫使医疗机构妥协,满足其诉求。
根据闹事的目的,可以将“医闹”行为分为三类:
(1)损害赔偿型。患方闹事的目的在于索要医疗事故赔偿。
(2)情感宣泄型。医闹的目的主要在于向医疗机构、主治医师讨要说法,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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