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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2018-07-11缪渭川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随着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案例必然迅速增加。鉴于虚假诉讼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相对混乱,许多实践中的操作程序还不够明确,配套程序还不够完善,因而急需对其司法认定标准、犯罪管辖地、启动方式及移送方式等问题进行梳理并完善。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司法认定标准 犯罪管辖地 启动方式 移送方式

作者简介: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48

虚假诉讼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直到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虚假诉讼罪才以具体刑事罪名的形式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以前关于此问题的处理一直都是采用其他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其他罪名的,则一般均不以犯罪论处。

由于虚假诉讼罪该罪名设立的时间相对较短,目前可供参考的材料还不够完善,因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相对混乱,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在笔者所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案情其实非常简单,我方当事人A为贷款人,对方当事人B为借款人,由于B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约还本付息,因而A就依法依约在A方所在地起诉B要求还本付息,但因我方当事人的疏忽,误把起诉材料中的转款时间书写错误,因而B就由此主张当日并未收到相关款项并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我方涉嫌虚假诉讼罪,B地公安机关也对此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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