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与完善路径
2018-07-11朱军林宣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朱军 林宣妤
摘 要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之后,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羁押代替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仍然比较粗疏,因此在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 , 影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效果。本文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检察工作,健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朱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宣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43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它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包括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两个部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从“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的规定来看,执行监督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具体包括:(1)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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