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及征税管理研究
2018-07-11龙秋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本文所述“打赏”所得是指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个人原创知识成果方式所获取的平台用户的一定给付。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用户群体庞大,“打赏”模式呈现出愈发强劲的获利能力。基于可税性原理,“打赏”所得具有可税性,但其难以适用现行税法。本文旨在对理论界主流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厘清“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征税管理方案,以期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运用,从而平衡经营者、自媒体平台和国家三方利益,推动我国自媒体行业税收制度发展,最终实现税收福利社会共享。
关键词 微信赞赏 可税性 稿酬所得 征税管理
作者简介:龙秋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3
自媒体经济时代,平台为了鼓励原创,出现了诸如微信赞赏、微博打赏等功能。以微信赞赏为例,“微信赞赏”是指用户基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原创性内容等自愿给付金钱等经济利益的活动。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这种鼓励内容创作的方式越来越得到大众的认可与接受,甚至出现了有人以此为业的现象。
一、赞赏所得可税性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税性”的含义,“可税性”一词首次由张守文教授提出,并且成为判定是否征税的重要方法。可税性理论要求从主体、客体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进行初步考量。
从征税主体上来看,“微信赞赏”所得拟规定由财政部门委托微信平带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征税权行使主体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可能性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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