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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骗取贷款数额巨大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8-07-11郭文政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由于《刑法》第175条(以下简称175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以下简称27条)规定关联性原因,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较大争议。特别是单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巨大,能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认定上存在极大的分歧。部分法院认为,27条第一款,是175条所称的其它严重情节,从而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部分法院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依据第27条确定有罪。仅只有骗取贷款数额巨大,不应当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关健词 骗取贷款罪 数额巨大 无罪推定

作者简介:郭文政,株洲市委党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26

2004年修订的《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定兜底条款(也称口袋条款)“其它严重情节”刑法没有给出解释。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结合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27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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