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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待入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07-11陈广鹏廖振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教师

陈广鹏 廖振宇

摘 要 教师是依照《教师法》的专门规范而产生,并履行教育职能的专业人员总称,其对未成年人具有教育及看护义务。近年来,看护人虐待被看护人事件时常发生,如携程幼儿园等因幼师变相虐待体罚学生而引发了广泛关注。加强对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愈发被提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明确了教师职责,顺应了法治社会的要求与教育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家长代被害人行使暴力体罚承诺是否生效、因定罪标准模糊造成的认定困难等问题。因此,虐待被看护人罪在具有保护法益价值的同时又亟待解决实施问题。

关键词 看护人 教师 立法背景 正当性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 陈广鹏,深圳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廖振宇,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24

受法治化进程与人权保障程度提高的影响,学生的权益日益得到重视。教师的职业性质也由原来的权威专制者转变为传授与服务者。但长期受师道尊严思想的控制使教师虐待学生仍层出不穷。另外因家长为了提升被监护人的全面水平而允许教师采取过分的教育方式给了教师虐待相向的基础,使得学生本身享有宪法赋予的人身权难以得到保证。对于主要时间在学校的学生而言,教师实施虐待不仅侵害了其受教育权,更是对被害人人身和精神的极大伤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改变了此前定罪难、惩罚过于轻微的司法缺陷,对该群体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明确化、主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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