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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部分规定浅析

2018-07-11谢泽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但《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仍存在不足。本文针对竞业禁止保护范围狭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认定标准不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完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建议扩大竞业禁止保护范围,增加以合理性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

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 竞业禁止 规章制度 不能胜任

作者简介:谢泽宜,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21

一、前言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出于一定理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然而,仍然有部分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完善的情况,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仍部分存在争议。

因劳动合同解除是一项内容复杂而丰富的制度,故本文中,笔者仅选取部分存在争议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笔者的想法与意见。

二、劳动合同解除部分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竞业禁止条款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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