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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

2018-07-11郝振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的普遍现象。而程序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诉讼时效,尤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方很容易错过了正当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因“错过时效”而“错过”了司法救济的机会。本文通过行政诉讼案例引出诉讼时效中断的必要性,结合行政诉讼现状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论来探讨,引申出在行政诉讼中产生时效中断的情形,期望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关注,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时效中断 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郝振霞,大连海洋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4

一、行政相對方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因时效经过而败诉

(一)案件事实

某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乙方)于该棉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前,在2003年5月3日以承包方式租用某南新区某某耐火材料厂(甲方)场地、厂房,双方签订《厂房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甲方同意,在原厂区内建厂房2,000多平方米及围墙等附属设施,遇国家征用该地块时,其资产补偿归乙方(谢某某)所有,甲方应当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补偿事宜。2013年5月,某南新区因建设经济新区发出征收土地公告,该棉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征地范围内。因某棉制品有限公司被征收有补偿款到账,某耐火材料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追加谢某某即该棉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其征收补偿款于2014年1月22日被司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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