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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

2018-07-11陈晓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摘 要 近代中国内忧外患,清廷推行新政以自强,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引进西方的法令解释制度,但不可避免的受到中国固有制度思想的影响。本文以法令解释主体为观察角度,探究近代中国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方向,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近代中国各个政治派别在救亡图存中的努力,及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

关键词 法令解释 大理院 最高法院 司法院

作者简介:陈晓龙,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研究方向:台湾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2

一、清末的法令解释制度

清末中国遇“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相继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民族危机加剧。这种情况下,不仅开明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中国应该变法维新,清廷也逐渐意识到推行新政才能维持统治,开始积极的学习西方各个国制度,推行新政,清末的法令解释制度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建立的。

选择学习对象时,向西方各国直接学习有着距离、语言等多方面的障碍,而与中国相近的日本,距离上与中国较近,文字也较西文易学,且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日俄战争中击败西方列强,因此在学习对象上优先选择学习日本的各种制度,无论是改革官制,还是修改法律,多参考仿照日本。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着手修法事宜,修订法律馆上奏朝廷,请求派人员到日本去调查裁判、监狱等事,作为修法的参考,朝廷准奏。至光1906年4月,清廷派遣董康、麦秩严等人赴日,对日本的各处裁判、监狱进行参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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