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可执行性弱的原因分析
2018-07-11刘大勇梁彦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法律
刘大勇 梁彦滨
摘 要 本文拟就地方立法的执行性弱的原因进行探讨,分析认为地方立法条款数量过少、不必要的重复立法、法律责任不明确、部门利益问题及立法抄袭等问题的存在是导致地方立法执行性弱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地方立法 执行性 原因
作者简介:刘大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08
2015年3月《立法法》 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权,我国实施了30余年的“较大的市立法模式”,被“设区的市立法模式”取代。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展至所有设区的市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这一立法体制的变化将对我国地方立法带来直接且深远的影响。我国地方立法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结出了我国地方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可执行性弱、重复立法问题、部门利益问题、越权立法问题、立法抄袭、立法滞后与缺位等问题。但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可执行性弱的问题。
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存在的目的性看,是为了执行上位法。《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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