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视角下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7-11郭金来
财经理论研究 2018年3期
梁 敏,郭金来
(1.内蒙古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2.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06;3.清华大学 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62)
一、共享经济的释义
(一)基本概念
充分利用社会各类闲置资源要素是共享经济的核心要义。郑联盛认为,共享经济通过新兴的互联网平台将闲置资源要素进行归集,是一种创新思维方式和资源配置模式,它实现了闲置资源要素的高效利用,有效地缓解了资源供需矛盾的问题[1]。罗宾·蔡斯认为,共享经济应包括中间媒介、资源闲置、大众参与三个典型内容,通过整合市场主体的优势资源,可实现闲置要素的合理流动,激活市场的潜力[2]。郑志来认为,共享经济可以理解为闲置资源的一方通过互联网等第三方中介平台将自己固有的所有权短暂性对外授权于其他方占有并使用,以优化闲置生产要素的配置,在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其他需求方效用[3]。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共享经济可以看作是对经济剩余的一种共享利用。经济剩余是多方面的,包括资金的剩余、人力的剩余、技术的剩余、物质的剩余等等。通过将诸如资金、人力、技术等剩余资源整合,并以开放性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分享出来,供市场主体调剂余缺,有助于优化剩余资源的配置对象,减少交易成本,深化社会分工,降低资源浪费。
(二)基本特点
1.无排他性
共享经济的无排他性主要表现为其不排斥闲置资源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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