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规范在实践应用中的体会和探讨
2018-06-27陈艳平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8年6期
陈艳平,王 华,张 云
(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6211;2.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广东 广州 510663)
0 引言
自2015年以来,综合管廊建设在国内各城市全面蓬勃开展。为适应建设需要,在规范[2]的基础上修编出版了新的综合管廊规范[1]。由于综合管廊的独特性,在我国大规模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方面经验积累较少,而且综合管廊建设涉及部门多、专业范围广,规范尚存在规定不够明确、指导性不足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专业内容进行初步探讨。
1 作用及效应组合
现行综合管廊规范[1]是在旧版规范[2]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旧版规范规定综合管廊上的作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规定。新版规范未明确采用这一说法,只是规定管廊结构上的作用分为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以及其代表值。新旧版规范均规定了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从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新旧版规范核心内涵均认为综合管廊上的作用及效应组合应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执行。目前正在编制中的部分地方性规范或指引也是如此。
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部分工程师认为尽管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不具备行车功能,在某些局部构造上也与建筑结构类似(比如管廊相交节点的梁、板、柱以及管廊与地下空间结合建设等情况),但管廊结构上的作用及其效应组合包括常用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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