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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的消费者消费后悔权研究

2018-06-22顾翼飞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5期
关键词:经济法改进措施消费者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建立在消费协议基础上的补偿性条款,其目的是要对消费者进行信息补偿,以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延伸,在法律的框架内消费者仍然需要为自身的消费行为负责。本文将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精神进行分析,同时对当下相关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消费后悔权;改进措施

引言:

上世纪八十年代前,我国的商品供应极度匮乏,居民对于后悔权的概念并不清晰。我国加入WTO后,工业产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商品供应更加丰富,传统的商品供需矛盾已经转变为优质服务的供需矛盾。在此背景下,我国与2015年3月15日推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25条明确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后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补偿信息的机会,这一模式被广泛应用在电子商务等远程购物模式当中。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发展与意义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产物。在工业化革命后,人类的生产效率大幅提升,部分地区逐渐拜托了物资匮乏的商业环境。在此背景下,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逐步得到了更多的尊重,这一现象为消费者后悔权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十七世纪后期欧洲国家的部分零售企业,逐渐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退货的服务,商家推出这一服务的初衷,是出于满足贵族客户的需要。其假定前提是客户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并且会与该商家建立较为紧密的商业联系,这一模式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而是商家提供的特殊性服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电话机以及电视机等新型媒体,在西方国家中得以普及,电话营销以及电视营销等新型购物方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消费者在订货前并未见到真实的产品,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常常会与商家发生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消费者后悔权逐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意义

明确消费者后悔权,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益处。首先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延伸。现代的商业社会中,信息对等已经成为了开展公平贸易的基础要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信息滞后的问题,因此给予消费者补偿信息的时间,是打造公平商业环境的重要举措。其次我国当下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新型商业模式,通过这一商业模式,社会的运行效率将大幅提升,能源消耗也将得到相应的减少。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消费者的后悔权,会淘汰该行业内的劣质商家,从而使电子商务产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最后针对消费者后悔权开展立法,会使我国的商业环境更加公平,当下的社会中商业欺诈行为仍然存在,无偿退货模式会使商业欺诈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

(三)消费者后悔权的改善路径

消费者后悔权是建立在消费协议基础上的补偿性条款,其仍然需要消费者为自身的消费行为负责。我国当下的工业产能严重过剩,多数企业期望通过更为优质的售后服务使自身的发展空间的得到拓展。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未来商品流通中的储运成本将大幅下降。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业领域将重新定义消费者后悔权的内涵,以消费者主观体验为依据的新型消费模式将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施中的问题

(一)消费者后悔权被滥用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恶意退货的行为却给商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首先部分消费者利用后悔权的相关条款,肆意退货换货给商家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商家在经营中通常会保持一定的库存,肆意退换货会使商家难以准确地掌握库存。如出现商品积压的情况,商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其次部分劣质商家会指派他人假冒消费者,并利用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一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并使人品正直的商家受到更多的损失。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部分内容模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体现消费者后悔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电子商务以及电视购物等商业模式中,应使用消费者后悔权的相关条款。但该法规中,并未对其他商业模式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应用作出界定。其次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需保持退换货物的完好无损”,但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使得相关的司法界定常常遭受质疑。

(三)消费者后悔权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落实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但我国当下司法体系中针对商业法规的配套机制并不完善。首先我国当下的执法部门,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在执行中通常会使用民事调解等措施作为处理手段,这样的方式,使得我国社会中难以树立正确的法律精神。其次针对商业纠纷,司法部门的处理力度普遍较小,使得恶意使用后悔权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具体意见

(一)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制度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是为了促进社会更加有效的运作,但部分消费者恶意使用这一权利,使得我国的商业氛围受到了负面的干扰。針对这一问题,我国立法部门可建立客户信用评级制度。首先立法部门应当依据居民身份证件,制定配套的诚信档案,在档案中该居民的诚信记录将被终身记载。之后当消费者与商家出现消费纠纷时,司法部门可依据事实对各自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作出司法处理。同时消费者与商家可针对对方的恶意行为,向诚信仲裁部门申请上诉。诚信仲裁部门应当依据司法单位的记录,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并将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我国公民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的约束。

(二)完善相关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以至在具体的实施中常常受到质疑。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首先立法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商品制定明确的退货标准。例如服装类商品,可依据当下的行业标准,将商标以及外观完整作为界定“完整商品”的主要依据。其次立法部门应当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使用范围作出清晰地界定。如果将消费者后悔权视作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那么消费者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就不应再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这样的设计,可体现出买卖双方所定协议的效力。

(三)完善配套机制

我国商业法规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以至相关的制度难以有效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体系应当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例如可在我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部门的基础上设立经济警察,通过这一模式,我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将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处理。再有我国的基层法院,可针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设立便民法院,该法院可对脉络清晰的案件作出快速的处理。通过这样方式,我国的商业环境将得以改善。最后,我国的立法部门可尝试实施后悔权有偿使用的模式,通过对相关权利的界定,消费后悔权将得到更好的使用。

结语:

消费后悔权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消费者存在恶意使用后悔权的情况,这一问题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其次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经济法的配套机制仍不完善,以至民事经济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司法部门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以提升消费后悔权的正面价值。

参考文献:

[1]潘霞.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3):99-102.

[2]孙嘉阳.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分析[J]. 纳税,2017(07):68-69.

[3]姚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J].市场研究,2017(08):31-32.

作者简介:顾翼飞(1983-),性别:男,民族:汉,籍贯:上海,学历:本科,职称,毕业院校:北京科技大学,毕业专业:工商管理,研究方向,工作单位:闪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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