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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解读

2018-06-14马永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6期
关键词:旧账财政拨款会计科目

马永义

2018年2月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本文拟对行政单位的《衔接规定》加以具体解读。

一、关于总体衔接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衔接规定》对行政单位如何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以及编制首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结束旧账环节:该环节的操作要领可概述为,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依据《衔接规定》编制部分科目的余额明细表,作为新、旧账之间衔接的依据。其中,部分科目的余额明细表是新旧账衔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且主要针对的是新旧制度之间会计科目名称相同但核算的具体业务事项有所区别,或相同的业务事项分别由不同的会计科目予以核算的情形,这些情形恰恰也是新旧账衔接过程中的难点所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明细余额准确。

建立新账环节:总体而言,各行政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以及新制度来确定新账建立时应采用的会计科目,至于各会计科目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则需要依据《衔接办法》所规定的新旧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及旧账相关科目的具体数额来确定。

关于首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应依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类科目的余额来编制。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类科目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除了来自于《衔接办法》所界定的旧账的相关对应会计科目外,还有可能源自于首次执行日原未入账事项的补充登记,以及依据新会计制度对部分会计科目原核算结果所作出的相应调整。

此外,《衔接办法》规定,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中仅需填列各项目的“年初余额”,即无需填列比较数据。由于《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以下简称《旧制度》)在技术层面的差异较大,为简化首个执行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衔接规定》规定: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应当依据2019年1月1日财务会计账套的各财务会计科目的余额填列;2019年度预算会计报表中的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分别依据2019年1月1日预算会计账套的各相关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二、关于新旧账相关会计科目之间的衔接关系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旧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是与新账的财务会计账套的相关会计科目发生衔接关系,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的相关会计科目是依据平行记账机理直接加以登记的,且直接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准确把握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类科目与“资金结存”科目的对应关系。

(一)财务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新账财务会计账套的建立主要涉及与旧账相关科目的对接、原未入账事项的登记、相关会计科目余额的调整三个环节。

1.关于新旧会计科目之间的对接

(1)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对接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对接可以区分为直接对转、分拆和名称有别但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三种类别。其中,直接对转的科目包括:“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分拆的科目包括:“银行存款”科目、“其他应收款”科目、“存货”科目、“固定资产”科目、“在建工程”科目;名称有变但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包括:旧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对应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旧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对应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旧账“累计摊销”科目对应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2)负债类会计科目的对接

负债类会计科目的对接可以区分为直接对转和分拆两种类别。其中,直接对转的科目包括:“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分拆类的科目包括:“应缴税费”科目、“应付账款”科目。

(3)净资产会计科目的对接

依据《新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之间的结转流程,年终转账后只有“累计盈余”科目存在余额。因此,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此外,由于《新制度》不再要求行政单位设置“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需要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新账“累计盈余”科目的借方。

2.关于原未入账事项的登记入账

由于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我国已经发布了相关资产类具体会计准则,新旧制度转换时,行政单位需要将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并相应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由于《新制度》强化对在途物品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新旧制度转换时,行政单位需要将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入账的在途物品和受托代理资产计入新账,并分别相应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此外,如果行政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存在尚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新旧制度转换时,需要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关于新账相关会计科目转入金额的调整

由于《新制度》强制要求在财务会计账套依据权责发生制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如果行政单位在原账中尚未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尚未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需要分别予以补提折旧或补提摊销,并分别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同时分别对应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二)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登记

由于原账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已经对接到新账的财务会计账套,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首次执行日的余额,需要依据平行记账机理并结合新旧制度之间计量基础口径之间的具体差异情况加以具体分析计算后来予以确定。

1.“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由于政府会计主体采用了“双系统”、“双基础”、“双报告”的技术模式,预算会计账套必须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加以处理,但《旧制度》基于过往管理的需要所实际采用的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因此在确定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的余额时,需要对原账所对应的相关会计科目的金额加以必要的调整。

(1)“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中存在已经支付财政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就不应将原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正确的做法则是,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2)“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期初余额的结转原则

由于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不直接对应相应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进而就不会受到核算口径差异的影响,因此可以依据原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直接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3)“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存在余额,则意味着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余额并非全部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新账中与“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数额就需要采用轧差的方式来确定。为此,《衔接办法》规定: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2.“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旧制度》设置了“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来核算行政单位除了财政拨款收支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对于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而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是通过在“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设置“项目结转”明细科目来加以核算,而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对于非财政专项的结转资金采用“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专门核算。由于《新制度》统一了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因此《衔接办法》要求将行政单位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结转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如果原账存在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对原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3.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由于在执行《新制度》以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通过“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和“事业基金”来核算非财政非专项业务的结余资金,而在《新制度》不再设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和“事业基金”,而是通过“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来核算政府会计主体的非财政非专项业务的结余资金。有鉴于此,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衔接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将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并相应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由于《衔接办法》要求直接依据原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来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如果原账中存在已经支付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则需要按照已预付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数额来调减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并相应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小结

总而言之,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双系统”、“双基础”和“双报告”的技术模式,而《旧制度》并未严格地采用收付实现制计量原则,同时《新制度》又统一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这样就使得新旧制度之间的转换变得十分复杂,期望本文对行政单位的实务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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