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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信托法律文化之比较

2018-06-13牛鹏

商情 2018年17期

牛鹏

【摘要】自20世纪初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地尝试继受来自于普通法系的信托制度,但时至今日依然有部分国家尚未确立这一制度。本文在探究两大法系信托法律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分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原因,认为其根本原因即在于两大法系信托法律文化的不同。

【关键词】信托制度 法律文化 比较研究

一、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现状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初以来一直不断尝试继受来自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英美法系的学者很少会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能够依靠一个简单的成文法继受以衡平法支持的信托制度。而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状况也表明,信托自有其得以生长的制度土壤,以成文法为典型特征的大陸法系国家在继受信托制度时总会遭遇重重障碍和困境。就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现状而言,一方面,包括德国和法国在内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另一方面,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模式和内容也同英美信托立法模式和内容有着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很少将信托直接规定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而多是由有关立法机关所独创,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

就中国而言,作为继受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早在1993年7月就将制定信托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和十年立法规划。但由于在是否把信托经营机构纳入到信托法中进行规范产生的分歧,信托法的制定工作被搁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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