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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赌协议的效力

2018-06-13许静

商情 2018年17期
关键词:效力企业

许静

【摘要】对赌协议作为期权的一种,在欧美等金融市场普遍使用。本文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和类型出发,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以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为例,分析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而理清我国适用对赌协议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对赌协议 效力 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

一、对赌协议概述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对赌协议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类型

对赌协议被视为一种金融工具,并且在投资市场上被广泛的应用,有着复杂而不同的形态。从对赌协议的主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分类:

1、以主体不同进行分类

(1)投資人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

期权作为一种选择权,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即期权买方拥有选择是否行使买入或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卖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2)投资人直接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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