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常设机构规则研究
2018-06-08谢红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4期
谢红阳
[提要]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引起商业领域的巨大变革,创造出全新的商业模式。“价值创造”分散与“虚拟存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这给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带来难题。为此,OECD发布BEPS项目第一项行动计划,旨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其中常设机构作为判断所得来源地的重要依据,同样受到数字经济的冲击。本文详细介绍数字经济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挑战,并结合BEPS行动计划和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对常设机构规则的修改进行深入思考与展望。
关键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BEPS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4月16日
一、引言
2017年6月,6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在巴黎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同年12月1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新税收协定范本,标志着BEPS成果的应用。BEPS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委托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其第一项行动就是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是什么?BEPS项目行动计划1中是这样描述数字经济的:“数字经济是信息和通讯技术(ICT)转型过程带来的产物。ICT的革新使得科技变得更加廉价,更具有影响力、更为标准化,在经济的各个领域中不断优化商业流程和激勵创新。”由于ICT的发展,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商业模式日益呈现“价值创造”分散与“虚拟存在”的特征,这些特征加剧了BEPS产生的风险,因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力求寻找解决之道,重设数字经济化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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