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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适用于未决羁押的路径研究
——以羁押时间为样本

2018-06-07黄波

江苏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黄 波

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中,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刑事拘留或逮捕所带来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未决羁押天生是矛盾的结合体,“包含着既容忍羁押又限制羁押的鲜明矛盾”[1]江涌:《未决羁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一方面未决羁押以国家主权主义理论及功利主义立场为依据,成为国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未决羁押又受无罪推定、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等思想的约束,成为使“法律上无罪的人”受到类似于罪犯监禁待遇之“不得已的恶”[2]杨雄:《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未决羁押深深地打上了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冲突、博弈的烙印,而旨在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在二者之间寻找妥当平衡的比例原则为缓解这一矛盾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一、研究的缘起

比例原则发端于19世纪德国警察法,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公法上的“帝王条款”,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等一切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活动都受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必须适合或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在各种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并且由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目的达成所获得的利益[3]姜昕:《比例原则释义学结构构建及反思》,〔西安〕《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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