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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背景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
——以广州市为例

2018-06-07何华兵

探求 2018年3期
关键词:信息

□ 何华兵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结构的日渐调整,政府职能开始逐渐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走向宏观的间接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微观的直接的管理工作开始被委托给其他社会主体来完成,特别是委托给各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组织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一大批以公益慈善组织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规模、数量和捐助总量都持续走高。这些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居民幸福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大量与社会组织有关的负面新闻也不断涌现,如郭美美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集资放贷”事件、儿基会小数点事件等慈善丑闻,无不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究其根本原因仍在于政府监管缺失以及社会组织信息的非公开化和非透明化。英国著名危机管理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认为:“现代组织处在一个其活动透明度日益增大的时代里。若一个组织不能就其发生的危机与公众进行合适的沟通,不能告诉社会它面对灾难局面正在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不能很好地表现它对所发生事故的态度,这无疑将会给组织的信誉带来致命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组织的消亡。”[1]可见,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组织运作的生命源泉。

2016年3月1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标志着我国的慈善事业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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