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员工无奈辞职公司借故除名属无效
2018-06-01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8年9期
文/ 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葛小茜因公司拒绝提供劳动保护物品,在屡次催办无果后,她以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当即离去。“如今,半个多月时间过去了,公司不仅不支付 拖欠的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反而向我发出了除名决定书。”葛小茜说,公司在除名决定中指出,由于她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所以,决定将她除名。 葛小茜说,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因她失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害。

案例分析:
公司为逃避义务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即公司不能据此逃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必须向葛小茜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于葛小茜提出辞职,是由于公司既没有向她提供劳动保护物品,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她享有主动辞职并获取经济补偿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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