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2018-05-31邓宇冠陈书全
理论探索 2018年3期
邓宇冠 陈书全
〔摘要〕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源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立足于成本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构建“二段多阶”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建立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启动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不同主体决定了命令、建议、申请和职权四种启动方式。排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主权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后,监督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监督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宽容标准和严格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应按照监督程序分别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审查请求等具体方式。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违法审查,违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3-0122-0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指出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确立。但根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对“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研究数量较少,如中国知网数据显示,这方面的研究仅占“行政检察”研究数量的4.6%。基于此,筆者选择“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为题,以期对这一问题作出有价值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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