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添附规则在未来民法中的构建
2018-05-21孟一雪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摘 要:自物权法产生以来,添附制度以其独有的价值处于整个物权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之中。而我国法律文本并未对添附制度做出详尽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无法可依的问题。通过比较各国的添附制度文本,结合我国民法界的理念,在未来我国民法中添附制度的构建:关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先遵循协议,后由法律调整;在处理债权时,对损失方给予价金补偿;在考虑添附人主观状态时,因善、恶意而区别对待。
(一) 添附的定义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又分为附合、混合、加工,其中,附合和混合是物之间的结合,而加工是人的劳动力与物的结合,此三者在法律效果上较为相似,且均是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所以统归于添附。
(二) 添附的类型
学术界常用的方法是将添附分为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指一物依附于他人之物上,成为他物的一部分,而形成了新的物,该物不能没有损害的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要的花费太大。产生附合的原因主要有三种: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者两者兼具。附和的具体情形有三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和、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
(三) 添附的功能
存在就具有合理性,添附制度的存在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而通过制度的外化实施后,往往能够体现出其在整个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地位。添附制度体现出的最重要的价值功能就是维护物的社会经济价值,大陆法系国家正是围绕此项功能来立法的,事实上这也正是当代民法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二者平衡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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