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2018-05-21孙亚晶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实务的运用中,其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然而在我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引起的保险纠纷仍屡见不鲜,这与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1906年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地位。保险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普通意义上的民法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的诚实信用程度更高。因此,人们也经常把保险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约束
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的询问如实回答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告知不真实,二是应告知而未告知。我国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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