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前置制度的废除
2018-05-21张小红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摘 要:税收复议是纳税人在面临税务争议时采取的救济,但现行法律规定的纳税前置限制了纳税人实现权利的救济。纳税前置是否应该废除及怎样改革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以财税法为研究视角,对国内现有的纳税前置程序理论进行归纳分析,并结合到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实践现状,阐述了纳税前置制度废除的必要性。
关键词:纳税前置;税务复议前置
一、纳税前置概述
(一)概念
我国现行税务争议解决途径实行“双重前置”制度,见如下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复议,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滯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纠纷时,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须先申请复议,这是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人申请复议的前提是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这是税务复议前置条件,称为纳税前置制度,又称清税前置制度。
(二)现状
随着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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