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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代化历程及其必要性研究

2018-05-14孙凡舒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7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意识

孙凡舒

[摘要]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其现代化程度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法治现代化的标准在于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这种相对分离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并不矛盾,法治现代化是以“道德和法律的相对分离”为起点,最终回归到道德和法律的有机统一。国家法治现代化基于公民的普遍信任之上,唯有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才能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才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普遍信任;法治意识;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1 法治的演变与法治现代化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模式。法治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形态:自然法治、专制主义法治、民主主义法治、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始社会的自然法治更多的是一种习惯,并没有法律的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落逐渐向国家演化,原始社会上升为阶级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阶级利益,限制奴隶和农奴的权利,形成了新的规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促使民主主义法治产生并发展。这种联合人民行使其共同权力的民主主义法治延续至今。社会主义的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一种理念,至今还没有国家得以实现。

不论是何种形态的法治,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外化存在,其本身建立在人民的普遍信任的基础上。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普遍信任是建立在低层次的特殊信任之上的。特殊信任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较为封闭的社会结构之中,而普遍信任则人在与现代社会,较为开放的社会结构之中。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看,人类的聚居行为渐渐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的较封闭的圈子。基于对这个圈子的信任,人类开始了早期的商品交换,从自给自足走向价值交换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由“熟人社会”逐渐演化成“陌生人社会”的,而这一演变过程正是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表征之一。人类之间的信任是一种原始的、朴素的约定,这种普遍信任进而萌生了一个平等、公平、公正的现代化法治模式。

西方法治现代化萌芽出现后,英国率先发生法治现代化,将封建社会中等级身份关系“摧毁而非改头换面的唯一国家”,其法律制度突破了等级、特权观念开始平等适用所有英国人。这种潜移默化的普遍信任传统是至关重要的,离开了普遍信任的支撑,即使移植了现代化法治模式也毫无意义。这一点,无论是中国的清末修律、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制实践还是19世纪拉美国家试图走“美国模式”而失败都足以佐证。

2 普遍信任视角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纵观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现代化发展分为内发型和外源性两种模式。内发型法治发展道路是由国家相对的市民社会随着其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过漫长的民众法治意识逐渐累积而形成的。英国是典型的内发型现代化法治国家。外源性法治发展道路则是由国家或者政府主导,预先对法治进行较为完整的规划并自上而下的推进。外源性法治发展道路的前提是产生一个新政权或者一个新国家。

中国无法自发的走上法治现代化道路,一方面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经济发展都依赖于亲亲尊尊的儒家传统文化,通过血缘关系的特殊信任而形成社会秩序,人们也因此无法了解“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及其所促进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使得皇帝掌握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重农抑商的政策也使得商品經济无法发展,市民社会没有发展空间。无法通过市场调整社会秩序关系,就无法顺利从“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无法形成普遍信任的市民社会,便无法内发的走上法治现代化道路。

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内忧外患使中国被迫走上外源性法治发展道路。由于中国缺乏法治的本土资源,我们一直进行着法律移植。这种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舶来自用的方式从清末修律开始,延续至今。这种外源性法治发展模式要求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政府进行法治的顶层设计进而推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发展。马克思曾在分析东西方社会法律道路中论述道:东方有其特殊性,其幅员广阔但文明程度低,无法自下而上的产生联合,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干预。这种对东方法治道路的分析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有着重大的指导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内外形势依旧严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尚年幼仍在摸索中,乃至建国后30年内仍没有建成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现代化法律体系。由于中国“礼法并用”的传统根深蒂固,道德至上的思想仍然存在于建国初期的法律体系之中,而盲目的照搬西方的立法却使得道德化法律在落实方面出现了偏差。英格尔斯认为,“如果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向现代化的转变必然是畸形的发展。因此,推动法治现代化必须要高度重视公民的普遍信任,完善社会意识形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面对法治建设的空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脱节,急需“第二次革命”。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重新起航,通过对西方法治进行大量的移植,高效率、宽领域地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也正是这次革命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收西方先进法治思想并结合自身具体国情相继出台了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法制的完善为法治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总体性规划。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只能反映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非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善治的前提是良法,而法治是良法之治,没有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与服从就没有善治可言。卢梭曾说:“一国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只有公民普遍认可服从,法律才能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确保良法善治。公民的普遍信任而形成的法治意识是不仅贯穿于法律实施全过程,还对提高法律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法治现代化的标志:法律和道德的相对分离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发展到今天,我们依旧仍能听到“礼仪之邦的国家应该德治”的呼声。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混乱无疑是一大阻碍。

首先,法律和道德的相对分离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矛盾。法律要取得法律效能则需要包含理性、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正是从道德中推导出来的。法律是善良人之法,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其本身就无法绝对分离。但在运行法治的过程中,过多的道德干涉、过多的价值判断不利于推进法律的制定、修改、实施等过程。

其次,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可以使法律与道德之间互补不足,更好的促进法律本身的发展。把价值判断排斥在法律研究范围之外,可以减少道德对立法的影响。例如西方的政教分离。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事物具有历史性,法律也是如此。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当人类面临过度不平等的刑罚时,就开始追求一种较为公平的法律。但历经几千年的封建中央集权和儒家传统文化“礼”与“刑”的延续导致我国道德和法律尚未相对分离。这种分离是在认识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基础上,不再干涉公民的私人道德领域。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一进程复杂而又缓慢。

最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结合。中国目前还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首先应处理好法治现代化问题在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考虑法治后现代化的问题。“我国法治建设不可能跃过现代化阶段直接进入后现代。”倘若法治建立在法律道德混淆的基础上,那么法律权威必然会被剥削。我们仍应该从“法律与道德的相对分离”入手,应警惕德主刑辅的传统,加大培养公民普遍信任的法律信仰。

4 推动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伴随着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引领着中国一步步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已相对完善,这种理性化、科学化的顶层设计是保障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根基。

推进法治现代化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助燃剂。法治中国是一項任务相当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并没有对“法治中国”做出明确定义。袁曙宏教授将“法治中国”明确界定为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具有最高地位;第二,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第三,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方面都较为系统科学完整的中国。我国实现了从“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发展,现在向“法治中国”转变是一种意图摆脱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打破思想的壁垒,以一种全新的治国理政理念推动法治现代化,向着未来中国美好的发展前景大步迈进。

推进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执政规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依宪依法执政水平;另一方面,执政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多层次、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善于把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推进法治现代化是人民群众的共识。法律是保障人民自身合法权利的最佳手段,更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全体人民共享法治红利”才能最大化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同时,培养公民思想观念现代化能指引法治现代化进程向着法治中国稳步前进。

推进法治现代化是世界各国的追求目标。法治现代化不仅有其国家个性还有国家共性。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其普遍信任的社会意识上升成为一个正式规则、制度的。一个行业内由其约定俗成的潜规则,一个国家也有其治理方面的惯例。但这种惯例想要上升成为法治方式,仍需要社会力量和人民普遍信任意识的凝聚、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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