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贷”问题的解决方法
——以法治视野为主线
2018-05-11杜珂瑜刘雨浓黄顺帝
山东国资 2018年2期
杜珂瑜 刘雨浓 黄顺帝
2004年至2009年,部分商业银行将可小额透支的信用卡引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由于管理疏忽,大学生过度负债且难以追偿导致坏账等原因,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信用卡的通知》,切断了银行对大学生校园信用卡的供给。然而,大学生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仍然存在,这为其他资本进入校园领域提供了可能性。
“校园贷”是近几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它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依托强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其自身门槛低、放贷迅速、方便快捷等优势,迎合了大学生群体旺盛的需求,迅速抢占各大高校市场。无疑,“校园贷”的初衷是美好的,在合理使用下也能促进大学生消费,培养大学生的理财能力和意识,但现实中却不断发生“裸条贷款”“暴力追债”,甚至导致大学生跳楼自杀的恶性事件。在国家连续出台禁止性政策却收效甚微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防范“校园贷”带来的法律风险,引导“校园贷”良性发展,就显得格外具有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校园贷”界说
(一)“校园贷”的内涵
对“校园贷”的内涵作出界定有助于了解其本质,亦是进一步学术研讨之基础。然而现状是,国家尽管已经出台禁止性规定,但对其内涵的界定不甚明晰,仅将其表述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而法律方面亦无专门性规定对“校园贷”进行规范,只能仰赖学者以自己的理解来定义“校园贷”。兹列举几例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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