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法律保护中差别对待的适用
2018-05-08楼璐瑶
理论观察 2018年2期
楼璐瑶
摘 要: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人格尊严、社会机会等多方面实现平等外,亦基于女性的特点,为实现实质平等给予妇女差别待遇。但差别对待在实际中缺乏相应的界定标准,使得现实中一方面有可能因法律可操作性差对女性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可能因过度差别而形成对男性群体的“反向压迫”。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实质平等,应在宪法中规定禁止歧视原则,确定合理差别原则,明确男女平等立法和司法适用标准。
关键词:男女平等;差别待遇;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2 — 0005 — 03
2016年底修订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对男女厕位数量和比例重新进行了规划,为解决实践中存在“女厕排长龙”的问题而相对提高了女性厕位的比例。有人以“性别不平等”来嘲讽女性厕位比例的提高对男性群体造成了“歧视”。但所谓男女平等本身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男女相同”,它基于两性生理、心理、社会资源及地位存有不同的考虑而允许一定情况下的差别待遇的存在。如何从合理的差别对待来实现男女平等?应充分考量当下男女平等的实质与内涵,更好地审视法视野下的男女平等问题,避免差别对待的不确定性或过度性而带来的女性“二次伤害”或对男性的“反向压迫”。
一、男女平等内涵下的差别对待
所谓男女平等,是一个涵盖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等多角度多层次内涵的概念。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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