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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

2018-05-02周娟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合理使用著作权

周娟

【摘 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本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理性分析。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法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合理使用”概念的提出首先来自美国Folsom v.Marsh案,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后续的作者为了创作新作品如何利用先前作品的问题。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更方便、更快捷。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也会变得不合理。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的方式,如果不控制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殆尽,因而违背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原则。这个必然导致“合理使用”标准的变化,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律就应当对“合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核心,对其利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与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正如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所规定的:“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看成是制度安排下的特定智力作品创作者和不特定作品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合理使用制度既可使智力劳动者获得报偿,也维护了公众使用公有资料的自由。这正是其正当性所在。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最为重要的形式,它的确立也表明了著作权不是一种绝对的专有权,而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允许合理使用的经济学论证表现在:一方面,这样仅仅会对著作权只有人的利益带来非常微小的影响(因此没有给创作的积极性带来多少减损),另一方面这样却可以给使用者的效用带来实质性的增加。原因在于,允许复制一本书的若干页内容作为课堂教学资料使用,可能不会对该书的销售和作者的创作激情造成多大影响(学生也许不大可能为了读其中的几页内容而购买此书),但是能够读到该书中的这些选段可以大大提高他们的教学资料的教学价值。

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审视“合理使用”

法律经济学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于美国以来引起了西方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以致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一般认为,科斯定理因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创立而得名,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科斯定理第一定律认为,如果存在“零交易成本”,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换言之,当交换是无代价的,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科斯定理第二定律认为,如果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即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第三定律认为,产权的界定、安排和重新安排都存在交易成本,并且有可能被过高的交易成本所妨碍。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得出根据效益原理认识与评价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一般来说,法律应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这就要求法律能选择一种本较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为此,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应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配置关系,以实现促进文化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最优效益。鉴于此,笔者从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和收益方面予以分析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体现了著作权法实施的社会成本和收益间的平衡。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的投资。波斯纳还提出财产产权的效益标准,即普遍性(各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皆为人们所有)、排他性(排除他人无成本使用的可能)、可转让性(是资源从无价值使用往有价值使用转移)。可以想象没有财产权,产品“不足”的现象将十分严重。这是因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作品一旦公開,则信息生产者很难对付不付费的“揩油者”。后者对信息生产者的创造的作品享受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费用,结果信息生产者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足够的收益,以补偿他们投入的成本。著作权的设定减少了与文学艺术创作相关联的公共产品问题。对此,法律经济学家形象地说,著作权是“为了发给作者资金而对读者征的税。”

四、余论

在著作权领域中,社会权利界定和分配上实行“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划分。“专有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涵盖面极广,作者是这一领地的“独占者”,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既要征得作者同意,又要向其付酬(如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这一区域的设定,带来创作成本的回报,维系作者的创作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在权力资源中所占比例较小,使用者是这一范围的“自由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既无需征得创作者同意。也就是所谓的“自由人”的合理使用权利。这一区域的构建,并不导致作者的利益损害,却有助于与公众的创作活动,促进信息畅通与文化传播,因此也是有效益的。反之,任由“专有区域”独占全部权利资源,悉数由创作者控制作品传播与使用,将会造成过高的交换代价;或是消费者无力去的授权或支付垄断价格,从而拒绝使用;或要付出诸如获得作品市场信息、讨价还价与签订合同、诉请法律监督执行等各种成本。显然,这是一种无效益的选择。著作权法的当代使命不仅要保护“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收益),更需要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精神财富)。有鉴于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减少了额外交易成本,合理划分了作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区域,以“侵权抗辩”为理由解决了著作权妨害问题,从而带来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胡吕银《知识产权的法理解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号。

[3]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7月第31卷第4期。

[4][美]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赵海怡、史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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