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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8-04-23王中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王中华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2

摘 要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形势下,政府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坚持依法执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对策思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回顾历史,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我们党在领导国家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而有为的政府,政府的权力要控制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政府的每一项决定都应当获得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允许。我国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越权。长期以来,我们政府都是实行一种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政府是社会唯一的权力中心,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资源,肩负着几乎无所不包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似乎也是社会上唯一能够解决问题的“人”。这也使得公众相应形成了一种“有事情找政府”的思维定势。因此,不管是个人问题还是公共问题,只要是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人们就会习惯性地去向政府提出要求。这种提倡“有问题找政府,让政府帮你们解决问题”的“父爱主义”做法,虽然是善意的,却会使政府“引火烧身”,因为如果问题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最后矛盾可能会聚焦到政府这来,成为民众宣泄情绪的对象。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角色变了,政府不再是具有足够的资源动员能力和行政权力,政府能力的弱化这一变化决定了政府不能再扮演“全能政府”角色,以“父爱主义”的立场去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而是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这个“父亲”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而交给他们自己去处理。政府这个“父亲”更应该是给利益群体搭建一个公平有序、对话、谈判和博弈的平台,充当好规则的出台者、法治秩序的维护者,从而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角色转变。

(二)法治政府是透明廉洁的政府

判断一个政府是不是法治政府的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公开、透明的,是不是廉洁的,如果政府的行为很多都是暗箱操作,不为公众所知,尤其是影响老百姓的行为公众无从了解,既不透明、也不公开,那它极可能滋生腐败,也不能廉洁。法治政府一定是透明廉洁的政府。国际上有个组织叫“透明国际”,主要考察政府的透明度,这个组织每年要给世界上180国家的清廉指数打分,中国的排名2011年是75,2012年是80,远远落后于北欧一些国家,甚至亚洲一些国家。为什么中国的清廉指数一直上不去?很多人在研究这个问题,就像很多人在研究中国的腐败问题一样,这个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不公开、不透明,政府的很多行为是惯性所致。我们的经济总量世界排名第二,可我们的清廉指数仅仅排在75-80这个位置,这根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些不匹配,无论是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还是国际优势上来看,不应该这么落后。有资料显示,2012年我们的GDP比1978年增长了50多倍,但我们的行政支出比1978年增长了230多倍,我们的行政支出远远高于GDP的增长幅度。所以说,我们购买的是一个昂贵的政府服务,这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多维度的、多方面的,我们要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廉价的法治政府。

(三)法治政府是诚信的政府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打造诚信社会,应明确各级政府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首要责任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因为,政府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

决策的科学性、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打造诚信政府的基础工程。如何打造诚信政府,首要的是政府的政策诚信。所谓“诚信政策”,就是政府保持决策的科学性、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做出理性预期并遵守约定。决策的科学性即最优政策,这种决策行为的科学性体现了政府诚信的内在要求。由于形势是不断变化的,决策科学性的内要求决策对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具有预见性,使之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达到预期目标并使目标最大化;政策的稳定性,是指一项政策出台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的长效性,绝不能因班子换届、领导人调整而轻易改换政策。实践证明,政府行为的随机性越大,政策越变化无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心与信任就越弱,政府诚信度就越低。

(四)法治政府是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竞争更加激烈。哪里政府管理规范,投资成本低,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现得的发展。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精简机构,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加快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从“缺位”的地方“补位”,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多年来,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审批盖章、决策处分,权力高度集中,在管理理念、职能配置、政策法规、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必须搞好职能分离和转变,把政府职能集中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把关注点从经济监管、市场调节逐步转移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要给老百姓提供更好、更便捷、更廉价的服务。

二、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思路

(一)牢固把握依宪行政这个根本

第一,确立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各种關系的总纲。

一切个人、组织必须在宪法的总纲下活动,这是一项根本原则。习近平多次强调这一观点,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个观点说明执政党对宪法体制下依法治国的要以认识上得到了加强,明确指出了宪法与个人和各类组织关系的指导原则。

第二,真正落实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国家一切法律、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要以遵循宪法为前提。

这句话的另一层意思是,国家或者组织的任何法律、规章、制度或者纲领,都无权越过宪法发挥作用,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实施,对于违宪的规定,公民有权不服或者拒绝执行。

纵观我国的一些违宪案件,大都暴露出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所以,要做到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首先要“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紧紧抓住治官治权这个重点

“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将“治官”摆到比“治民”更靠前的位置,是法治的现实之需,也是善政善治之需。

自古以来,官与权密不可分,权又与社会各类资源的配置密不可分。权力一旦被官员滥用,社会危害要比无权无势的一般公民的违法后果严重得多,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治国者必先治官然后治民”的说法;现代民主政治更是将治官置于非常关键的位置,甚至将治官与治民的此消彼长,视为评估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法治官,绝对不是官员超越法律之外“找法律治老百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治管治权”,实现从依法治民向依法治官的转变。

再者,“奉法者强,则国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必须实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的行驶在法律规定内进行。近几年来,由于某些拥有权力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规批地、违法占地、非法建设,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等,都显示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迫切性,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三)工作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一,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首先,要敬畏宪法法律。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领导干部首要的就应当是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我们看到,这些年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之类的行为总是屡禁屡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总是盛行不止,追溯这些问题的源头,主要是来自对法律心无敬畏!只有整个社会特别是各级官员都生成法律的敬畏之心,有一种法治自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其次,要摒弃法律虚无观。切不要让法律跪在权力的“石榴裙”下、拜倒在“孔方兄”脚下,处理问题应首先考虑其合法性,而不是先考虑谁的地位高权力大。要让权力受制于法,而不是相反。要切实认识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行为戕害的不仅是法律,更是整个国家与人民的现实与未来。

第二,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

权力是源于法律的。从法理上说,一切权力都是来源于法律,职权法定是现实社会的一份法治原则。法治国家是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所以,领导干部绝不能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该是自觉反对任何“法外特权”,严格依法办事的理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做出行政决策时,要考虑自身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任何权力都是有界限的,但一切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本性。一个正直的领导干部自觉地遵循这种界限。领导干部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做出行政决策时,如果其行为超出自身法定权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则不仅会导致规章制度和行政决策失去合法性而被依法撤销,而且会极大地损害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权力是应受制约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权力运行具有失控性,权力运行具有扩张性,权力运行具有腐蚀性。权力运用得当,可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民福祉的强大力量;运用不当,则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侵犯人民权利的专制工具。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势必会走向滥用和腐化。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违法应追究。为确保权力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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