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性机制研究

2018-04-23张梦恒邵杨琦李佳灵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社会问题立法

张梦恒 邵杨琦 李佳灵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1

摘 要 近年来新型社会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其进行规制。本文通过美英两国社会企业立法的经验以及我国社会企业立法现状的比较,对我国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借鑒意义。

关键词 新型社会企业 社会问题 立法

新型社会企业不仅具有实现社会价值的公益性目标,而且还能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营利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它综合公益性组织和商业企业的优点,通过“自我造血”的方式实现公益的新发展。目前新型社会企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成为世界上公益创新的潮流。在我国,新型社会企业仍属于一个崭新的事物,民众对其认识很少,特别法律规范也几乎没有。

一、新型社会企业概述

社会企业的概念由欧洲经合与发展组织(OECD)1994 年在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并于1999 年提出更为完善的定义,即“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它依据的是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办法的能力。”目前社会企业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概念,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社会企业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它会以商业模式解决有关社会、环境、人类等相关问题。我国最早的传统型社会企业是社会福利企业,旨在解决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而新型社会企业则是在美国记者戴维·伯恩斯坦的论著《如何改变世界:社会企业家与新思想的威力》在中国的出版、后慢慢发展起来的,它不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更多的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企业家们所投资兴办的,它能解决更广泛领域的社会问题。

新型社会企业类型多样,比如深圳市残友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黑暗中对话服务中心等等,其所具有的慈善目的和社会目标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和普通消费者更愿意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上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社会企业总数近2000家;有机构估算,到2018年,我国社会企业数量将达到5000家。但是事实上其发展仍有很大的困境:融资难、人才短缺、难兼顾商业性和公益性、监管问题等等。而这些困境的来源很大一部分在于新型社会企业没有合法性机制的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促进。

二、外国社会企业立法状况

早在上世纪末,欧洲许多国家就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对社会企业进行规范,在这其中以英国、美国社会企业的立法最为典型。

2002年9月,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在《私人行动、公共利益》的报告中提出改革现行非营利部门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创建“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CIC)的建议。英国议会随即通过了《社区利益公司规章》,创立“社区利益公司”这一社会企业法律形式,企业名称以CIC为后缀。《社区利益公司规章》中体现了社区利益公司两大特点,一是资产锁定,一是分红上限。资产锁定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经营所获的一切利润和分红在内的资金只能投入社区利益这一目标;第二公司在解散时,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转移给其他社区利益公司或慈善组织。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5%;若为上市公司的话,每股分红不超过英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05倍。

美国的社会企业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但是部分州制定了社会企业专项法律,主要有: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共益公司、弹性目标公司和社会目的公司。他们普遍以追求盈利和公益为共同目标。其中以共益公司最具代表性,该报告要用全面的、可信的、独立的和透明的第三方标准,股东和董事会要执行报告中的公共利益要求。

三、我国新型社会企业立法的完善

我国没有完善的新型社会企业法律体系,也没有新型社会企业专项法律。但鉴于新型社会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的推动作用,我国应吸取国外立法经验,重视新型社会企业的相关立法,确认新型社会企业的主体资格,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民间力量是推动社会企业立法的一股关键力量:2013年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发布了《社会企业研究白皮书》、2017年6月多家组织联名发布了《中国社会企业发展背景倡议》;自2015年到2017年,《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三次修改发布。而官方并未对社会企业进行合法性确认。我国对社会企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仍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

在新型社会企业合法性机制的建立中,最重要的确立新型社会企业的主体资格,完善社会企业认证。民间出台《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将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组织管理、注册信息等作为社会企业核心认证要素,并将对通过社会企业认证的机构提供资金、人才、孵化方面的支持。这些都对我国出台新型社会企业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社会企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7.

[2] Cabinet Office Strategy Unit. Private action, public benefit: a review of charities and the wider not-for-profit sector. London:Strategy Unit,2002:49-57.

[3] 王世强.美国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设立和启示[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7-29.

猜你喜欢

社会问题立法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慕课”教学的“八年之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