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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2018-04-23林迎盈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法官说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大量存在,但又缺乏必要的规范。第二,在人民群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真正的枉法裁判并不多见,问题实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第三,法官判案的能力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出来的。因此,通过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安排来发挥法官个人因素

的积极作用,是当下司法改革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官说理;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5-01

作者简介:林迎盈(1995-),女,汉族,福建莆田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些人看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整个裁判的过程就是刻板地采用从大前提、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按照这种看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类案件,不同法官的看法不一致。为什么会产生上述现象?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忽略了法官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

新一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基本方向。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下加强司法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如何认识司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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