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漫谈期货纠纷案件

2018-04-22郭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市场

郭静

摘 要:新中国的期货交易机制开始于1990年的7月27日,即原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联合组建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期货纠纷案件于是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迅猛,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期货纠纷大量发生。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就应适应实践的需要,努力研究期货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特点,积极防范期货纠纷,并在期货纠纷发生后,给予正确处理。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合约;期货市场

一、我国期货纠纷的特点及原因

从我国目前发生的期货案件所反映的情况分析,期货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纠纷多发,被告相对集中。被告多为期货经纪机构,因此纠纷也就集中在期货经纪公司集中的地区。

(2)纠纷涉及面广、环节多、案情复杂。这主要是因为期货交易是一种严格规范化的交易,其运行机制实行会员制、集中交易制、保证金制和集中结算制服等。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某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方可交易,非会员客户必须委托会员通过其出市代表进行交易,这些非会员客户往往又是受其他真正投资者的委托。在涉外期货交易中,国内期货经纪机构也必须委托国外交易所的会员代为交易,一般的客户则要通过从国内至国外的多次委托才能实现交易。交易成立后还有交易结算和少量的实物交割等操作步骤,因此期货交易具有间接性、多层次、多环节的特征,在每个环节及步骤上都有可能发生违规、违约等行为,因此形成的纠纷环节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

(3)诉讼标的额大,矛盾易于激化。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额度、高风险、高收益的交易方式,它从事的是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买卖,一旦形成纠纷,利益冲突尖锐,矛盾易于激化而不易调解。一般的期货纠纷标的额都在数千万元以上,而且往往涉及到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的、数量颇大的自然人客户。

二、期货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交易所在强行平仓时,应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经纪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再向仓库追索。如因信息设备发生故障而给会员或客户造成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设备故障的原因如超出交易所全理控制范围的,可免除交易所的责任。

为预防期货纠纷,在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方面,律师应防止期货结算机构出现以下行为: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的记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泄露结算会员的交易秘密;伪造、变造交易录、会计报表、账册和其他有关期货结算与交割的文件、资料等。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就是因其给结算机构出具了虚假的仓单,造成了市场的大面积交割不能,而被证监会暂停其期货交易的,并且至今未恢复其营业。如果有律师担当法律三联顾问,随时对营业情况进行检查,想必情况不会如此之糟。

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代理法律关系,二是居间法律关系,三是行纪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多主张为代理法律关系,这是因为英美法系主张“等同论”,即把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亲为的行为,而不管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期货经纪机构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结果归属于客户,所以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之间是行纪法律关系。

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之间也不是居间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居间人只是一个中介人,他不以委托人、第三人或自己的名义参与委托与第三人间的具体实质性合同关系,而期货经纪机构是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所以显然不是居间。

明确了客户同期货经纪机构之间是行纪关系,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客户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由期货经纪机构享有和承担,第三人不得以期货经纪机构同客户的行纪关系有瑕疵而主张其与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在期货经纪机构将交易中对第三人取得的债权转移给客户前,客户不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請求权。

四、涉及期货投资者(客户)的期货纠纷

首先,为了预防纠纷,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向其充分说明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即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代理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统称期货交易的五大风险)。建议客户充分了解准备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尤其应了解受托人是否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在目前发生的纠纷中,很多都是客户委托了没有期货经纪资格的机构从事了期货交易。建议客户不要进行法律不允许的全权委托。

其次,律师应当告知客户所享有的权利;了解所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的资信和状况的权利;自由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权利;按自己的意志发出期货交易指令的权利;向所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了解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向所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了解自己所下指令的执行情况,并查阅、复制原始凭证的权利;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从期货经纪机构提取交易盈利和剩余交易保证金的权利;对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检举、控告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等。

最后,律师要对客户同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书进行审查。尽量避免不公平条款,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委托合同书是规定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些合同书实际上都是期货经纪机构拟定的,客户想要进行期货交易,只能全盘接受该客户委托合同,协商的余地很小。部分客户甚至在对合同书的内容不十分明了的情况下就签了字,以后一旦发生纠纷,经纪机构就援引客户委托合同书的各种约定,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以免除自己的各种责任,造成极不公平的后果。

参考文献:

[1]吴庆宝.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J].法律适用,2003(8):2-6.

[2]江必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吴庆宝.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J].法律适用,2003(8):2-6.

猜你喜欢

期货交易期货市场
纸浆期货市场相关数据
基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银期货的量化交易策略分析、设计及优化
期货交易监管加码
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展研究
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破解期货市场发展困境的思考
期货市场投资策略研究
美国对关系国计民生商品过度投机的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钢材现货与期货市场发展研究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