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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的几点思考

2018-04-17张慧颖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关键词 无组织排放 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张慧颖,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42

侵权纠纷原则上是由被侵權人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侵权人只需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这方面有特殊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中,由污染侵害人对其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在无组织排放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涉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无组织排放的性质辨析

本文所指的无组织排放,是指无共同故意即没有意思联络的工业排污。 无组织排放的内涵的确定有助于区分与之相似的相关概念,概念区分的最根本的意义是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

(一)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因果关系方面,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中,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非常确定的,而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无法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第二,责任承担方面,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中,各人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取决于因果关系的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其侵害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潜在原因,只是无法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责任承担是为避免因被侵权人的举证不能而使真正侵权人脱责。

(二)区别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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