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泰安市网约车政策解析
2018-04-17李秋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消费者
关键词 消费者 网约车 政策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李秋雯,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46
一、引言
本文认为泰安市网约车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理论上会导致快车数量大幅减少,至少是短期内减少。 网约车诞生后之所以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巡游车数量过少、人们出行打车缺口过大以及网络通讯工具普及造成,加之法律具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特征,在网约车产生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现有法律面对网约车时无所适从,从而网约车得以在“灰色”地带野蛮生长。但是,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诉求是伴随网约车产生一直且始终存在的, 并且作为网约车服务的对象,某种意义上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诉求直接决定了网约车的发展前途。因此,有必要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角度来审视网约车这一新事物以及泰安市网约车新政。
二、泰安市网约车发展背景及问题
1997年泰安市发放出租车牌照1292张,二十年来泰安市区人口增长数倍、市区面积扩大数倍,经济总量也随之扩大,而出租车牌照数量一直没有增加。根据笔者自身打车体验,不难发现泰安市存在跟全国很多地方相似的打车难状况,这是网约车产生的现实背景。自2014年开始泰安陆续有私家车接入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业务,网约车的出现填补了巡游车供应的短缺,缓解了打车难得的现状,但是,网约车又不似早已遍布市区的黑车,经营“一锤子买卖”,凭借较好的服务和低于巡游车的价格,迅速获得大量拥趸,这又给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网约车消费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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