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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权的设区的市应尽快建立立法工作格局

2018-04-17火星明

人大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建议

火星明

2015年3月,国家立法法修改完成,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但同时这些市面临着怎么立法、怎样才能立得良法的问题。两年多来,这些市在立法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有的进展不顺、收获不大,至今仍停留在破题阶段。究其主要原因是尚未具体建立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一、建立立法工作格局是立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立法实质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分配利益,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1]因此,立法工作涉及政治、法律、行政等诸多方面,有立法权的地方需要党委原则性方向性的领导,人大合法性程序性的主导,政府从管理权限和管理事项范围内实际问题出发、立足本地需要、制定“公共政策”以实施行政的依托,牵涉利益各方和社会各方民主的参与,才有可能立得地方性法规来。对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如果不建立恰当顺畅、有效管用的立法工作格局,只凭单打独奏各唱各调的做法,是很难顺利开展立法工作的。

二、建立立法工作格局是立法工作环节所需要的

对设区的市来说,立法工作从提出立法意向开始,主要有论证、立项、开题、起草、修改、评估、审议、通过、报批、公布等具体环节。这些环节环环相扣,不可或缺。如若缺少,就会给立的法造成无法避免的硬伤,使立法质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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