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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研究

2018-04-17陈文博蒋沅嫄

人大研究 2018年3期

陈文博 蒋沅嫄

听证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机制,主要应用于司法、行政处罚、价格决策、环境评估、立法等领域,已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立法作為民主法治的起点,更需要得到公众的参与及认可。因此地方人大在履行作为良好民意表达综合机制的法定职责时,应当有意识地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其中北京市在2004年首次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举行立法听证会,并成为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一个有益尝试。但纵观北京市的立法实践,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的立法听证会仅有三次,而司法听证、行政听证,尤其是价格听证会召开则较为频繁。此外,就立法听证本身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包括召开时机、听证对象选择、听证功能定位及效果评估等。

因此,本文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听证会为例剖析立法听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求化解其所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综述

听证,词源为“hearing”,直译为听取意见,核心内涵是“听”和“证”,即“允许直接利益相关人就对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沟通、辩驳,而决策者制定最终决策时要建立在利益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之上”。听证制度,源自于法院活动的程序规则,本质在于给当事人提供一个陈述抗辩的机会,其经历了司法听证、行政听证、立法听证的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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