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2018-04-13田艳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3期
田艳阳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出了法律在新的经济和技术背景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整。笔者仅选取新反法第六条的前两款进行分析。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五条:“(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新反法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对比原来的条款,可以看出,新修条款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明确通过该法保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限于“有一定影响”;第二,明确保护并不限于“直接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间接混淆”(“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下将分别论述这两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
众所周知,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很多商品上的装潢性标识、标贴、名称、包装等,在投入市场时即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市场中长期营销之后,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和包装累积了商品的商誉,消费者会逐渐将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包装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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