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根本违约与法定解除(下)
2018-04-13兰国红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3期
兰国红
《知识产权合同根本违约与法定解除(上)》已刊登在本刊2018年2月份第132期,本文为接上期。
五、知识产权特许、转让及许可合同瑕疵履行根本违约判断
在特许经营、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商标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核心特许资源、涉案专利、涉案商标本身的违约行为,通常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在来御来餐饮公司与林少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6)浙03民终2661号)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涉案特许经营合同而言,提供特制酱汁是“三汁焖锅”项目中极为重要的核心服务之一,缺少这一配送服务必然会极大地影响特许经营,因此,来御来公司擅自停止酱料供应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在陈向华与依之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24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向华在其经营的依之妮店内销售假冒依之妮公司商标的内衣产品,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依之妮公司“YiZhiNi 依之妮”商标的声誉和依之妮公司的商誉,而且直接影响到依之妮公司产品的销售数量,致使依之妮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足以导致依之妮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欧阳山西诉被告肖芳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34号)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欧阳山西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未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致使涉案专利权在合同期内终止,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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