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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田李下”与商业道德

2018-04-13蒋强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内容

蒋强

日前,绿盾公司与中品质协公司商业诋毁案二审结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判决中认为:“《君子行》有云:‘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转载竞争对手的负面消息时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加审核并秉持谦抑原则审慎处理。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期间原告与被告的关联案件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存在较大矛盾,被告在此时集中发布关于原告的负面文章,即使原告的经营行为确存在不妥之处,被告亦显然具有不正当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君子行》诗句,更多体现的是对个人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指引和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中要求的商业道德区别甚大,本院对此予以指明。绿盾公司如果仅系对竞争对手负面信息的客观报道进行转载并不违反商业道德,但绿盾公司不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文章的来源及内容的可信度未予以核实,更存在对部分转载的文章进行人为添附和篡改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审判决虽然维持原判,但对竞争对手之间的宣传论战的尺度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两审判决关于“瓜田李下”与商业道德之间的论述,涉及《反法》的根本问题,发人深思。

一、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商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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