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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明确:初始申请文件中未公开的权利放弃可予接受

2018-04-13米开拉·莫迪亚罗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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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开拉·莫迪亚罗

众所周知,在处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如果该修改在字面上与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有所不同,欧洲专利局的一贯做法是从严处理。

无论是积极修改(如新增若干特征以便进一步限定所主张的专利内容),还是消极修改(如加入权利放弃以便排除原主张之专利内容的一部分),欧洲专利局的这种严格做法都同样适用。如果此类修改从文字上看并不以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为基础,那么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欧洲专利局将对新增的内容不予认可。

欧洲专利局最高审级机关即扩大上诉委员会(EBA)在其最近的一个裁决中进一步阐明了初始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的权利放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加入权利要求,而不违反关于新增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而言,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第G1/16号中首先确认了其先前裁决即第G2/10号裁决已经做出的认定。该决定认定,以公开的权利放弃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修改要获得准许,黄金标准要求评估引入权利放弃后权利要求留存的内容是否已经在初始申请文件中明示或默示地、直接或者隐含地公开。

另一方面,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第G1/16号决定中认为,根据定义,上述黄金标准不能适用于未公开的权利放弃。这是因为,根据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表述,“如果权利放弃本身及其所排除的内容均没有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公开,即未公开的权利放弃被引入在权利要求中,那么,(几乎)必然的结论就是:加入这样一个未公开的权利放弃之后,权利要求留存的内容从字面上几乎不可能被认为已经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示或默示地、直接或间接地得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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