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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腐败组织运行的驱动机制研究

2018-04-13赟,

关键词:生产性腐败成员

周 赟, 赵 晖

(1. 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2.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集团腐败是以组织化、预谋性、复杂性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是我国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1]。中国社会科学院早在2012年编写的蓝皮书中就指出,当前中国腐败主体正在从个体化走向集团化[2]。一般来说,集团腐败指作为拥有公权力行使权的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职位之便不法牟取私利的合谋行动,从而将公共权力变成只为少数人结合而成集团的获利工具[3]。近些年在国内影响较大的集团腐败案件有2000年厦门海关系统腐败案、2006年湖南郴州腐败窝案、2013年中石油集团腐败案、2014年山西塌方式腐败案、2014—2015年令计划集团腐败窝案等,这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政治生态环境,导致政府对外形象遭到了损害、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被削弱,长此以往必将动摇我党的执政之基。有鉴于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反腐败综合治理措施的连续出台、反腐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腐败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逐渐形成,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蔓延尤其是集团腐败在党内的肆意扩散,在很大程度上肃清了扰乱政治系统正常运转的危险因素[4]。然而,腐败现象并没有完全消亡,反腐败将会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斗争过程,反腐永远在路上[5]。为了防止曾经对我国政治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集团腐败在今后死灰复燃,从而避免对于我国目前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再次产生威胁,那么关于集团腐败运行机制的研究依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集团腐败是由诸多腐败个体围绕着权力、地位、金钱等要素,将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作为交换筹码开展腐败活动,并依此进行关系建构的结构化组织。从腐败个体决定、选择与其他腐败个体建立交换关系开始,直到形成由众多腐败个体聚合而成的具有严密层级与交换秩序的腐败关系网络,每一个发展阶段都离不开对于腐败收益的物质追求。除此之外,基于情感联结的内在依附是集团腐败能够维持长久发展的稳定装置。由于混合利益交换关系与情感互动联系,组织化腐败才能够成为一个以建立微观社会秩序为最终目标的微型社会单元[6]。利益交换与情感互动作为两条重要的逻辑链条,始终贯穿在集团腐败组织关系网络的发展之中:前者促使集团腐败形成并且推动组织网络的不断扩张,后者消除集团腐败在发展中的不安定因素从而维持稳定。所以集团腐败有两种依据不同原则作为动力的驱动机制,它们彼此之间互相影响、彼此依赖、互利互促,以此维系与推动集团腐败的持续运转与稳定发展。

一、 资源收益与资本的再生产是内部驱动

以追求资源利益为目标的集团腐败能够最终形成一个共赢共溃的利益共同体,得益于集团腐败内在交换结构的变革——从直接的腐败交换变成了间接的腐败交换。腐败个体通过参与集团腐败而间接地与整个群体成员发生互动,在此过程中更多的交换对象及他们所裹挟的资源参与进来(通过那些与之交换的对象有关联的间接关系,其他成员所能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有助于产生腐败收益的生产要素被接触到),间接交换所造就的是个体—群体交换关系,从而改变了零散的个体—个体交换过程,而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生产性交换[7]。首先腐败个体将自我置入到一个巨大的交换关系网内,以整个群体单元作为互动背景从而链接到了更多对获取资源有利的生产要素,然后腐败个体通过投入这些给予他的生产要素推进行动,进而最大程度获取资源,最终将部分资源通过交换过程给予与之交往的对象。实际上最终通过错综复杂的间接联系,这些资源利益将以一定形式回馈给那些提供生产要素的其他腐败成员,从而使得腐败个体是在间接地提供利益给群体成员以作为回报。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更像是腐败个体在与群体内每个成员共同合作从而在为群体服务,而群体间接地通过与之交往成员的交换行动,给予他一定的报酬以换取他的下次服务,这样获得的收益不仅是个人所得,同样也使得整个群体受益。

集团腐败通过生产性交换所获得的那些作为腐败收益的资源利益由收益(用来维持奢侈挥霍或外在需求的满足)和资本(有价值资源的追加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收益是集团腐败得以存在及维系组织认同的物质基础,而资本是集团腐败生产性交换得以维持与扩大的物质前提。

1. 经济资源的收益分配与经济资本的再生产

集团腐败通过组织运行首要获得的资源利益由经济收益与经济资本两部分构成。其中经济收益是最为直接的腐败利好,它能够极大满足与刺激集团腐败个体成员的消费需求,比如现金、礼品、住房、豪车等可以为腐败个体带来物质享受的经济财富。不同于个人腐败直接依靠个人行动去攫取资源利益从而收获腐败收入,集团腐败是在协调每个腐败成员之间互动合作的基础上,将每个成员的腐败交换行为置入到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作中,通过整合他们的行为指向从而形成一致性行动,以这种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取得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收益,从而超越了个人腐败的经济收益水平。例如,以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兼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原任郴州市长周政坤为首的腐败集团,通过拉拢、胁迫等方式在郴州市政府各单位各部门集结了多达160余名的腐败官员,围绕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岗位选调、税费减免、贷款审批、经费调用等大搞权钱交易,私相收受不法商人的大量贿赂从而结成利益同盟,获得了数额巨大的不义之财。

当集团腐败获得基于经济资源的腐败收入之后,接下来便面临收益分配的问题。收益分配是腐败个体与腐败集团之间基于个人—群体的生产性交换关系最终能否维系的关键。个人收益是腐败个体为腐败集团攫取资源利益而提供服务以此换取的报酬,因此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是在对每个成员履行理所应当的回报义务。然而由于每个腐败成员用于发起生产性交换而能提供资源的多寡不一,所以导致集团腐败的收益分配会在腐败个体成员之间造成差异,从而使得经济收益无法在集团腐败内部实现平均分配。这是由于每个腐败成员所拥有的信息、知识、技能等用以参与生产性交换的先赋性资源不同,所以在集团腐败进行资源利益的生产运作中,每个腐败成员在组织运作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会不一样,往往是那些能够为组织的经济获利提供更多帮助(比如准确的信息、适宜的先机、熟练的技能等有助于资源获利的生产要素)的腐败个体可以分配到更多的收入。这可以看做是腐败个体通过以自身持有的生产性资源作为交换筹码来投入集团腐败的组织运作,在获利之后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作为交换的回报,依据在生产性交换中每个成员对群体的贡献大小决定他们各自收入的多寡,所以集团腐败的收益分配可以看做是在资源结构性约束下的对应行动。

集团腐败通过生产性交换所获得的资源利益,还有一部分将会以经济资本的形式投入经济资本的再生产——将那些通过私用权力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作为投资,投入到下一轮对于经济资源的掠夺之中,以便重复开展获得资源收益的过程。马克思认为,资本既是资源生产的结果同样也是资源投资的过程,它是生产投资所产生的剩余价值。一方面资本是生产过程中对资源进行动员或追加价值的结果,另一方面它又是为了获取利润而进行资源生产的原因。因此资本是经过处理后的资源,可以说资本是在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行动中被投资和动员的资源[8]3。经济资本主要意义不在于它现有的既得价值,而在于它将作为推动再生产过程从而获得预期回报的追加价值。经济资本虽然需要通过再生产的最终结果来评判它所起作用的大小,但是它的直接价值主要在生产过程中才能体现。集团腐败所拥有经济资本的强弱,影响到它能够开展多大规模对经济资源进行掠夺的生产性交换活动。一般来说,在腐败个体进行生产性交换的过程之中,都会将经济资本作为必要投入,从而推动生产性交换的再次开展。因为资源利益的生产过程会有一定程度的经济消耗(比如为了买通某个官员、疏通某个环节而花费掉的资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的损耗),而通过对于生产性交换的投资很可能会在获得相对等的资源利益的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追加价值,其中部分用于弥补必要的损耗。如果经济资本投入得越多,那么在资源利益的再生产过程中所能取得的追加利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最终这部分追加价值将作为新的经济资本,而投入腐败收益再次生产的循环过程。

2. 人力资源的价值收益与人力资本的再生产

集团腐败的生产性交换主要围绕作为经济资源的“物的要素”,而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作过程离不开“人的因素”。人力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基于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行中对于资源获利有用的那些人员能力或特质。从本质上来讲,集团腐败之所以要为自身发展获取人力资源,就是为了获得那些附着在人员身上的特殊价值,尤其是那些占据着资源结构上层位置或资源网络通路节点的人员,更是需要积极争取的合作对象。因为只要使他们加入到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中,就等于掌握了隐藏在他们背后重要的资源网络,从而更加有利于开展以资源获利为目标的生产性交换,所以那些掌握实际权力的领导或是在重要部门中处于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自然成为最有潜在价值的人力资源。例如厦门远华集团赖昌星为了给走私犯罪活动铺路,把行贿目标放在那些掌握重要权力的领导身上,比如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庄顺如、厦门市原市委书记石兆彬、厦门市原副市长蓝莆、厦门市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厦门市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等,通过积极拉拢党政机关、口岸单位等部门的政府人员,精心构建了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腐败关系群体。另一方面,从对集团腐败组织网络的持久发展是否有利的角度来看,异质性的人力资源与同质性的人力资源相比而言更加具有价值。因为如果集团内在的人力资源同质性程度较高,那就意味着他们基本处于同一社会结构层级,因此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往往是重复且单一的(尤其在信息资源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相反人力资源异质程度较高就意味着他们所处的结构层级大不相同,也就表示集团所拥有的人际网络的覆盖面较广,从而也就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更为多样性的资源,这样从资源广度上为丰富扩大集团腐败的资源利益创造了可能。因此人力资源的价值收益就在于,通过得到可以长久为腐败集团服务的人员,从而满足了用于开展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行对于人的需求,与此同时也就掌握了大量的资源网络。

通过挑选交换对象来吸纳人员加入,以此为集团进行人力资源的挖掘与开发,从而获得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源利益,在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投资与动员之后具备追加价值的人力资本而应用于人力资本的再生产——为了不断增强集团腐败对于资源的掠夺能力、获得愈加增多的资源利益,通过晋升、聘用、选调等措施反复而持续地提升人力资源内在价值的过程。林南认为:“人力资本是劳动者由于知识、技能和其他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对雇主或公司有用的品质而增加的价值。”[8]9集团腐败的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集团腐败在开发可以为自身服务的人力资源过程中,通过提拔、培养、选聘和安插等手段,在加强人员参与腐败交换的意愿同时,使附着在这些人员身上各种对腐败行动有利的内在要素(诸如权力、信息、经验、知识等)得到增加,从而使这些人力资源产生追加价值。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是为了提升人力资源在生产性交换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作用,而对人力资源进行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增值结果。获得了更多权力与信息的人力资本无疑可以产生进一步的经济价值,而且这部分追加价值是嵌入到了人员自身之中的。集团腐败的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对腐败个体成员有益,同时也利于集团腐败通过组织人员开展生产性交换从而获取更多资源利益。

3. 文化资源的价值收益与文化资本的再生产

集团腐败之所以能够整合腐败成员的行动指向与群体感知,进而维持与推动腐败成员共同参与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行,关键之一就是集团腐败通过汲取传统社会文化资源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经过系统化地改造从而构建出一套自己独有的文化系统,这也是集团腐败在文化资源层面获得资源利益的直接表现——腐败亚文化。

就腐败亚文化的价值意义来说,对于文化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主要是有助于间接产生基于物质利益的功利回报。腐败亚文化的价值收益体现在它满足了集团腐败的需求——促进腐败成员形成统一的思维共识从而产生高度的内聚力,以此减轻了个体成员与集团整体之间利益目标的不一致程度,为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标的组织运作夯实基础。在腐败亚文化所构建的文化体系中,通过交往互动中的思维交流与情感体验,腐败成员不自觉地接受腐败亚文化,且将之“合法化”为每个腐败成员的价值观念,这样就能够促使腐败成员自觉遵守集团腐败的组织运行规范、强化他们作为微观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总体性情感,以及激发他们对于腐败集团的忠诚与依赖。同时它还能消弭主流文化对于他们从事集体性腐败活动在心理上的影响,从而减轻自我负罪感,提高心理安全,获得内在支持,最终利用腐败亚文化所形成的价值系统,在主流社会文化框架下为自我寻得一个立足点。比如山西塌方式腐败之所以形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治生态完全被腐败文化所污染。据涉案官员交代,由于当时整个山西官场到处充斥着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不良风气。当他们看到周边许多官员都是如此行事,尤其是有些地方、部门的“一把手”领导带头腐败,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认为这是司空见惯的所谓“官场文化”,随之“心安理得”地共同参与腐败活动。一种腐败亚文化不仅帮助腐败个体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主流文化在价值认识上对于自我的否定,从而使得他们在心理情感方面能够安心地为腐败集团服务,而且还将腐败成员的价值思维统一“整合”进了集团腐败的总体价值系统中。以这样的方式提高了他们对于集团腐败的组织认同度就此避免了背信的发生,进而使得每个腐败成员都能自觉地按照集团腐败所确立的价值规范来策划自己行为,最终推动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更为稳固持久,以及促使在生产性交换中的组织运行更为协调有序。

腐败亚文化另一个对于集团腐败的组织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结果就是文化资本的形成。集团腐败在规范与协调生产性交换活动的过程中,会将经过改造形成的腐败亚文化内在的价值观念强行附加在每个腐败成员身上,使腐败亚文化的符号与意义内化于所有成员。以这种“符号暴力”的形式使得腐败个体成员接受集团腐败的文化与思维模式,并通过长时间内化的、持久的训练(文化资本再生产中的惯习培养)[8]14,将之自觉地作为在认识与行动上的价值规范。而且还可以通过激励那些腐败成员在组织运行中自觉融入文化资本再生产过程,来影响其他成员从而促进腐败亚文化资本的累积与传播。文化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是一种潜在的教化活动,它隐藏在集团腐败生产性交换的组织运行、腐败成员间的交往互动之中。集团腐败利用这种文化资本再生产过程,使得腐败个体成员在不知不觉中、没有明显抵抗乃至自觉意识下,能够坦然接受集团腐败的文化与价值,并将之内化为价值认知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文化资本的再生产就是通过效仿、学习与培养惯习,以潜移默化的教化活动来促使腐败成员接触、理解与认知腐败亚文化,进而维持腐败亚文化的累积、传播与强化过程的不断重复。通过文化资本再生产的价值强加,腐败个体成员经历着从不了解、试探接触、部分认同直到完全接受的心理过程,最终促使他们对于集团腐败形成高度的价值认同,从而在高度组织认同的前提下使得集团腐败的组织运行能够更为协调统一,同时减轻在生产性交换活动中发生背叛与不信任、投机主义的可能,最终保证集团腐败能够在稳定运作的基础上持久地获取腐败收益。

二、 基于关系结构的社会性建构是外部驱动

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不仅是一个以追求物质为主要目标的利益共同体,而且还是一个植根于社会关系结构中具有总体性认知的情感共同体。由于传统社会过于强调社会关系的作用,使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缺乏法治精神,人治的泛滥不仅造成了制度的软化,而且为政治权力的全面扩张与渗透提供了机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使政治权力与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权力滥用的外衣)俨然成了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9]。所以腐败个体往往通过社会关系“接触有权力的职位(党员干部)可能意味着在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获取通过正式渠道和程序所无法获取的资源”[8]111。也就是说将彼此的交易关系进行重构,将之嵌入到社会传统关系结构中,并投入大量的信任、承诺与义务等情感要素来进行培养,这样就使得腐败交换关系凭借潜藏、依附于传统社会的人际网络从而获得了情感发展的基础,由此传统社会的人情法则就可以逐步影响腐败交换。当彼此社会关系的情感基础越牢固,从而使得人情法则的支配影响力更强时,那么不仅彼此之间开展以公共资源为筹码、以互惠互利为目的的腐败交换的可能性越大,而且还能够为彼此的交换关系增添信任等要素,以此减弱交换过程中投机主义与不互惠的风险。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通过嵌入社会关系结构中,按照传统社会中由人情法则支配的人际互动模式来推进腐败交换的组织运行,促使集团腐败成为具有总体性情感认知的社会单元。

1. 传统关系结构的外部塑造

对于集团腐败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的研究,主要是将腐败个体作为被动接受者来对待,考察腐败个体是如何受到外在关系结构与行为模式、角色召唤的影响而不自觉地涉入集团腐败。社会关系结构是腐败个体所面临的一种外在强制性事实,它突出展现了个体行动者要适应社会情境的重要性。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主要镶嵌在以家庭、家族或乡土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封闭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对公共精神关注的狭隘视野,难以形成相互之间强烈的吸纳能力和开放心态,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难以整合成为整体人际关系[10]。在这种传统的小规模关系网络内部,维持社会关系被视为对他人的道德、伦理、义务的高级法则的表达和实践[8]162,任何以牺牲人际关系而换取利益的做法都会受到批判,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地位对于他的社会生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过度重视这种以特殊主义为特征的关系构建,致使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关系的理解在狭隘的范围内被极端化,自身的关系圈子常常作为个人行动的优先考虑从而凌驾在了整体社会之上,形成了一种特殊主义对抗普遍主义的潜规则:由血亲、姻亲、熟友所组成的小规模关系网络,时常能够削弱统一普遍的社会正式规范所能起到的制约效力,从而导致以潜规则代替或优先于正式规则的社会现象。比如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一段时期中,“子为父隐”就曾作为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认的、以亲情责任来对抗法律规范的一种潜在规则。

在基于血缘、亲缘、友缘等组成的关系网络内部,彼此之间负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具有统一的价值认识,分享强烈的共同情感,同时始终以亲情责任与人情法则作为个人社会行动的最高准则,即使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律要求也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可以包容的。对于处于关系网络内的每个人来说这既是一种纵容腐败犯罪的、积极主动的动力,又是一种引发腐败犯罪的、身不由己的压力。例如当有亲戚朋友从事腐败犯罪,基于亲友之间具有守望相助的义务要求与压力规范,那么就有可能去庇护自己人或者帮助他们完成腐败活动,从而使自身涉入其中。特别是当关系网络由同质性程度较高的强连带*强连带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有强弱之分,强连带通常存在于相互熟识的、经常联系的直接社会联系之中。强连带是较为密切的关系连带,它需要投入较多的情感与时间来维系。(一般是血亲关系)所组成时,那么就会对每个成员施加强大的遵从压力,而这种压力是在当他们被接纳融入关系圈,从而感知他们共处在一个具有总体性情感的社会单元的那一刻就已经产生了。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集团腐败通过将自身嵌入在社会关系结构中进而改造内部成员关系,使得参与集团腐败的个体行动者在基于血缘、亲缘等人际关系压力之下,不得不以维护共同所处的关系网络为最优考虑。例如,通过对令计划腐败窝案网络成员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他们大多是与令计划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亲属,牵涉人员就包括令计划的哥哥令政策、弟弟令完成、妻子谷丽萍、侄子令狐剑、姐夫王健康、兄嫂李淑敏、妻弟谷源旭。就对于腐败网络所起的作用、地位与活跃程度来看,这些亲属大多都是腐败网络的核心成员,他们彼此间基于血缘、亲缘关系负有“守望相护”的伦理义务,因而呈现出浓重的家族化腐败倾向。因此在腐败关系形成过程中,非理性的情感要素作为一种黏合剂,对于腐败个体与其他个体形成稳定交换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情感要素作为从传统社会结构中衍生出来的包括确信、信诺、认可等“积极”情感,能够抵消由于腐败犯罪、违法乱纪所引发的困惑、混乱、迷失等消极情感的影响,从而促使腐败个体能够更为自觉地融入到集团腐败的关系网络之中,以此推动集团腐败组织运行更为协调统一。

传统社会关系结构呈现出以个体自我为中心、以关系亲疏远近为特征的差序格局[11],它作为关系构造的脚本塑造着个体成员在处理彼此关系时的行动模式,从而影响着关系网络最终的内在结构。杨国枢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三种关系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家人讲究责任,熟人讲究人情,生人只讲利益[12]。所以传统社会的关系结构具有明显的层次差别,在互动框架内部有一种潜在的优先次序。在这种结构框架的外在界定下,嵌入在传统社会关系结构中的集团腐败也会遵循互动结构的一般逻辑。腐败成员在与其他腐败个体构建腐败交换关系的过程中,就会依据亲疏远近而采取不同标准处理与其他腐败个体的互动过程,从而导致集团腐败的内在结构也相应呈现出明显的层次差别。处于集团腐败组织网络的核心位置的成员,一般他们大多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家人、亲戚或是感情极为深厚的熟友,彼此都负有较高程度的义务责任,主要是以高度特殊主义的方式来对待彼此;在核心外围一般是关系比较熟稔的朋友,彼此之间以共享情感为基础的人情关系进行联结,会想方设法采取高度特殊主义的对待方式;处于集团腐败组织网络边缘的一般都是交往不多的朋友或生人,他们之间只讲究利益至上原则,以工具性关系作为彼此联结的方式。所以对于置身于传统社会关系结构中的腐败个体来说,他会自觉地按照差序格局的结构标准,来进行基于腐败交换关系的组织网络构建,因此集团腐败也是回应外部结构框架所致的结果。

2. 关系结构、互动逻辑与角色定位

集团腐败通过使其自身嵌入在传统社会的关系结构之中,就能够通过强调遵守共同的情境界定、统一的目标取向、被认可的角色模板、规范的参照框架而获得“合法性”。为了与集团腐败自身特定的情境相联系而采用传统社会的关系结构或正式身份,其实就是期望通过基于传统社会的认知一致性来寻求合法性。由于这种合法性是来自于传统社会习惯经过长年累月的代际传递,而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积淀下来的深层次认知,因此它变成了依赖于前意识的、被视做理所当然而接受的理解范式与认知文本。只要集团腐败成功地通过与传统关系结构相融,从而将自身黏附在关系结构之中且遵循关系互动的规范,以此来构建组织关系就能使自我构造非常持久而稳固,这样集团腐败就此展现出一种以获取特定结果为目的的、基于传统建构的组织模式,从而很容易被其成员有意或无意地视为合法的组织方式。集团腐败凭借具有建构作用的传统社会互动原则(例如亲情责任与人情法则),持续不断地将更多腐败个体纳入到具有共同意义的秩序系统之下,主要是对他们进行社会关系的重构,以及对他们相关的义务与角色进行界定。就这样集团腐败的个体成员通过被置入于传统关系结构而被社会性地建构,所有腐败个体成员的自我存在都基本依赖于具有构建作用的传统社会互动框架。尽管这些具有建构作用的互动框架,只是在传统社会互动背景中作为一种关系结构而出现,但是由于它们已经固化于外部大环境的文化框架之中,所以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而输入到集团腐败的特定情境中。

集团腐败个体成员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出于内在意愿的外在表达,还是一种对于外在框架的内化反映。前者遵循工具主义逻辑,而后者遵循适当性逻辑[13]。在前一种情况中腐败个体作为集团腐败的发起者,主要遵循一种纯粹经济人的计算思维,他们往往考虑最多的就是,通过交换关系形成的组织化环境我的利益能够得到多大提升?而在后一种情况中腐败个体作为接受者所关注的是,如果经过外在关系的建构而定义于我的角色形象是既定的话,那么这种关系结构的社会情境对我的期待是什么[14]78?由此可以在具体情境中,从其他成员关于腐败个体的角色期待如何界定的社会视角,而不是仅仅从相对孤立的经济人角度,去解释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是如何构建的。在嵌入于社会关系结构的集团腐败所营造的社会情境中,个人工具主义的行动逻辑会受到适当性逻辑的限制、改造与影响。一般来说,集团腐败个体成员的行动既涉及利益计算,又会以特定情境界定的价值规范作为范本来进行自我的行为塑造,它体现为工具主义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两者结合。因此从完整意义上来说,集团腐败的组织网络作为诸多个体成员集体性行动的结果也是理性计算与非理性设计的相互混合。对于互动逻辑的研究使得对于集团腐败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先入为主地以纯粹理性、计算性方面为唯一考虑,而是转而把目光关注于嵌入在传统关系结构中腐败成员行为的惯习、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意识过程与结构图式。

随着关系结构建构基础的不断牢固,集团腐败成员越来越倾向于以一个积极行动者的形象,并通过行动来构建以互惠互利、彼此关心、忠诚互信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这对于获取经济利益来说变得越来越有意义——收益被共同分享、成本被共同分担,从而导致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最终达成统一整合的目标并被不断地强化。与此同时,基于特殊主义价值的符号与意义系统在被不断地塑造之后,集团腐败最终成为混杂着利益、交易、自利性、友谊、相互依赖与利他性的复杂社会关系网络,因此腐败个体成员的角色定位必须通过置身于复杂的社会情境中来进行理解。在这里主要是运用了重新组合的策略——对有着各种社会传统意义的价值符号和关系结构要素进行创造性地结合——来将集团腐败融入到社会关系网络中[14]150。虽然在融合式的关系情境中,随着不断重复的行动模式逐渐地被习惯化与客观化,各种角色形象可以从外部社会关系结构映射到组织结构内在的相对应位置上,但是腐败个体与腐败集团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在界定的文化框架与各种价值体系制约。因此在共同意义框架下强调行为模板对于腐败个体成员的形象刻画所具有的力量,以及将角色作为一种基于共同理解的认知范式之下的个体体验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种认知范式中,作为被创造者的人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此人对其环境的内在表象的一个函数[15],因此关于集团腐败个体成员的角色形象与角色行为并非一直都是处于积极建构层次上具有能动性与目的性的,有时只能通过置身于传统文化框架的关系结构中,从被完成的意义上去理解与感知,才能真正获知他们的角色定位。

三、 结 语

在集团腐败组织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把利益交换模式嵌入到传统关系结构的具体情境中进行构建与调整,使得集团腐败内在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在基于纯粹利益需求的经济交易之上,增添了基于传统社会非理性的人际交往过程中所内含的情感要素。山西塌方式腐败作为典型案例表明,在集团腐败组织运作中资源利益与情感联系都有重要作用:腐败网络主要是由围绕煤炭资源所构造的不法黑金交易链条组成,同时突出以地缘、亲缘为情感纽带从而结成用于稳定交易关系的社会网络,比如以令政策为核心的地缘关系网、白云与白培中的亲缘关系网等。综上所述,集团腐败组织网络的两种运行机制也得以清晰起来——资源收益与资本的再生产及基于关系结构的社会性建构,两种驱动机制分别作为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共同推动着集团腐败的形成与发展。前者以获取社会资源与扩大腐败收益为目的,以此建构集团腐败内在的生产性交换结构,通过各方合作更为有力地推动攫取资源的腐败活动,从而满足成员对于获利的共同渴望;后者则将社会关系结构作为一种外部力量,通过塑造腐败成员的行为模式,规范他们的互动逻辑,确认他们的角色定位,以此将集团腐败的组织运行融入到传统关系结构的互动模式中,从而使得集团腐败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定情境下获得了人际交往的情感基础。在内部驱动与外部驱动双重动力的共同推动之下,集团腐败的组织运行得以维持与扩展,最终也在促使着集团腐败成为利益—情感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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