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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在网时代”的伦理风险

2018-04-13

关键词:伦理媒介建构

蒋 艳 艳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在短短半个多世纪内,网络媒介已历经沧海桑田。它摇身一变,从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联通,发展至人与人之间的联通;从有限的科研和军事领域,拓展至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如今,网络媒介又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将由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互联网”,走向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物联网”,乃至走向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泛在网”。

网络媒介的发展瞬息万变,未来的“泛在网时代”并非遥不可及。届时,“泛在网时代”将具有何种伦理前景?将具有何种文明生态?是对传统的继承,还是对传统的颠覆?这是我们必须预先审视的前沿性课题。事实上,“泛在网时代”可能遭遇的最大伦理风险是:泛在网将彻底变革伦理建构的神圣根源,其变革之力集中作用于“主体”之上。

一、 泛在网与“去稳定化”的“新主体”

泛在网并非是一个独特的、新型的网络媒介形态,它是物联网发展的理想形态和终极目标,也是网络媒介发展的未来形态。物联网的发展搭建在现有互联网基础之上,旨于补偿互联网在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信息传递的局限性。当物联网技术囊括了信息活动的所有环节,直接从信息世界渗透入物理世界的方方面面时,它将最终迎来自己的成熟状态——泛在网。泛在网实际上是一种包罗万象的网络形式,它整合了多样化的信息通信技术,包含着传感网、物联网、互联网和通信网,将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往模式“一网打尽”。

建筑师、城市学家威廉·J.米切尔早年就前瞻性地设想了未来的泛在网形态——一个包含“人体网络”“社会群体的电子化疆域”“由地表蜂窝系统、地球同步通信卫星和LEO全球卫星系统覆盖的广阔地域”三大层级的智慧星球[1]。未来最为完善的泛在网已不仅旨于构建外在的网络信息环境,它更强调构筑人类自身的泛在网络基础,实现由内而外的网络泛在化实践。人体最终逐渐成为某种电子存在物或电子人,完全融入于全球网络之中。“人类与机器间的共生合成体”不再只是幻想,它成为“泛在网时代”人类的现实形态乃至常态。

纵然未来“泛在网时代”犹如一个变幻无穷的科幻世界,深不可测、难以寻摸,但它仍延续着信息方式的结构性作用:信息方式以其特有的语言构型及其结构性权力促使其在新的交往行动中建构着主体、世界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确,在某种意义上说,现时形态的互联网和未来形态的泛在网都将影响作为“主体”的“人”。可互联网本质上还只是一种交往方式的重组,其对“主体”的构建还停留于“主体”的隐喻层面。因为它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相对有限,并且有限的影响又局限于特定的领域中;而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泛在网将对“主体”产生更为根本的影响。它不仅直接作用于现实世界,而且将覆盖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甚至连人本身也无法逃脱泛在网技术的侵入。

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可能表现为何种形态?从泛在网的技术特性出发,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可能是一种“电子人”。电子人原指一种机械有机体,以无机物所构成的电子机器构成了有机体身体的一部分。后来唐娜·哈拉维将电子人从技术层面向文化哲学层面拓展,把它作为有机体与电脑的混合存在方式,代表一种有关身份、性别和政治的新隐喻。黄鸣奋教授区分出“观念电子人”“功能电子人”和“植入电子人”[2]。如果说互联网下的“新主体”处于“观念电子人”向“功能电子人”的过渡阶段,更多强调隐喻意义,那么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则在增强“功能电子人”能力的同时,逐渐向“植入电子人”进阶,从隐喻意义向现实意义转变。

从泛在网的传播特征出发,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可能是一种“沉浸人”。李沁教授指出泛在网的出现、应用与普及将对现有传播模式产生变革性影响,呈现全新的“沉浸传播”特征:“以人为中心,以连接了所有媒介形态的人类大环境为媒介而实现的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传播”[3]。人在沉浸传播中被构建成一种新的形态——“沉浸人”。人不仅“沉浸”于泛在的媒介环境之中,成为“环境型沉浸人”,而且也开始被泛在媒介“浸透”自身,演变为“主体型沉浸人”。从而得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自由且自然的沟通。“沉浸人”的成熟形态即是未来“人机合成”的生物媒介。

从人类的生命形态演进出发,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可能是一种“后人类”。“后人类”是“一种将人造器官、人造物件或电子软件和人的自然肉体有机结合的人-物系统或人-机系统”[4],它将从根本上颠覆人类纯粹的自然肉体,实现自然力量和人工力量的完美契合。“电子人”和“沉浸人”的未来走向便是一种典型的“后人类”形态。当电子人由增强型功能电子人发展至植入电子人,当沉浸人由环境型沉浸人发展至主体型沉浸人时,人类即会成为一群自然肉体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合成、相互协作、和谐共存的“后人类”。

总体上说,泛在网下的“新主体”应当是以上三大形态的糅合体,从多方位解构着现实世界的主体形态。它将继续延续乃至强化互联网下“主体”的“去稳定化”隐喻,并最终转变为现实情境。实际上,因为泛在网仅是信息传播技术的革新,并未去改变“主体”的生物属性,所以这些影响多体现在社会和文化层面,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去深入探究泛在网对伦理建构可能造成的前瞻性影响。

二、 家庭及其成员:伦理建构的神圣根源

中国传统儒家哲学和黑格尔道德哲学早已揭示出家庭在伦理建构过程中的自然始点地位。在中国伦理的“五伦”范型中,君臣、朋友是人伦,即社会伦理关系;父子、兄弟是天伦,即家庭伦理关系;夫妇介于天伦与人伦之间。“五伦”范型遵守“人伦本于天伦而立”的价值规律,即家庭伦理关系是社会伦理关系的价值起源。黑格尔道德哲学则比较了家庭、民族两大伦理实体,家庭遵循“黑夜的法律”——“神的规律”,民族遵循“白日的规律”——“人的规律”,民族是由家庭发育成长而来,它以家庭为“现实的元素”,最终成为一个“现实的实体”。

家庭之所以能成为伦理建构的自然始点,关键在于它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爱”为规定。“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5]175“爱”的本质规定是“不孤立”“不独立”,是自我与他人的统一。于是,“爱”让个体扬弃个别性,使个体在与他人的关联中,以整体性为依归。这种整体性正是伦理的实体性。但“爱”从根本上讲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5]175。“爱”只是一种感觉、一种情绪、一种情感,这就注定了家庭伦理实体是最为本真的、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

如果说家庭是伦理建构的自然始点,那么家庭成员则是始点之始点。“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6]家庭伦理的构建首先建立在男人与女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基础之上。后者之所以是“家庭整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因为婚姻以伦理本性为其真理。“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5]176-177“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5]177一切“爱”的本质都是自我与他人的统一,即“不独立”“不孤立”。“伦理性的爱”的特殊之处是,它扬弃了“爱”的自然性与偶然性,促成“双方人格上的同一化”。正是基于“伦理性的爱”,婚姻才能培育出一种“实体性的自我意识”,造就“整个的个体”即“家庭整体”。对于处于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而言,他们应抛却自身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超脱一时自然冲动和特殊偏好的偶然性,使婚姻被提升为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

然而这仅完成了家庭伦理建构的主观方面,暂时缺乏现实性和实在性。男女婚姻关系需进一步落实为家庭财富。“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5]50家庭财富的伦理意义是,它将男女双方的特殊需要和个人欲望降格为一个次要的环节,使“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跃居到一个主导性的精神层次。但即便如此,家庭财富在根本上仍旧是一种异己的外在物。家庭的伦理实体性人格只有在子女身上才能真正实现内在的统一。“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了他们的爱客观化了。”[5]187“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5]187伦理意义上的子女是夫妻双方的精神性产物。在精神性的东西中,家庭的伦理实体性人格扬弃了家庭财富的外在性与异己性,获得了真正的、精神性的统一。

家庭伦理建构遵循“男人与女人-父母与子女-家庭”的道德哲学逻辑,由此可窥探到作为各家庭成员在家庭伦理建构的地位与功能。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充当着家庭伦理的两大原素,而受父母养育的子女则担负起家庭伦理的定在作用。除此以外,两大原素和一大定在也一并承担着使家庭向更广阔的社会、国家过渡的任务。女人倾向于维系家庭伦理实体,而男人倾向于离开家庭走向社会;一旦子女长大,他们也会渐渐从家庭走出,步入社会。所以,像男人与女人、父母与子女这类家庭成员,他们在伦理建构中显得尤为关键。只有当成员们守卫着自身应有的伦理地位与功能,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三、 “新主体”下的两大伦理风险

伦理建构以家庭及其成员为神圣根源,家庭是伦理建构的始点,而它的成员是伦理建构的始点之始点。未来的泛在网将塑造出“电子人”“沉浸人”“后人类”的糅合体,“去稳定化”的“新主体”势必将改变传统的主体形态,继而影响各家庭成员的伦理地位与功能。家庭成员的传统伦理地位与功能是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的价值基础和文化保障,一旦被颠覆,伦理建构的现有轨迹便将发生震荡乃至断裂。

1. 男女两性的伦理性格风险

伦理风险之一是作为伦理原素的男女两性的伦理性格风险。“去稳定化”的“新主体”意味着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日益模糊,随之引发两性伦理性格也呈现出模糊样态。这将解构男女两性的传统伦理地位与功能,影响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的原有路径。

虽然泛在网技术不能修改人类的生理性别,但它能改变人类的社会性别。生理性别是解剖学意义上的性别区分,是先天的和自然的,不可轻易改变;社会性别是一种流动的建构,是在男女两性生理因素基础上,社会文化因素参与作用的结果。人们的行为差异更多不是由生理差异所决定,而是由社会文化建构决定的,是一种流动的经验。

媒介如何影响性别是西方女性主义研究的重要议题,这些研究着力评估、判断大众媒介在社会性别建构方面发挥的作用,侧重于检视媒介制作、媒介文本和受众影响三大领域。最先引发此类反思的媒介是电视媒介。如媒介环境学派代表人物约书亚·梅罗维茨曾表示:“电视以集中方式攻击了男性和女性世界之间的分界线:它融合了传统上不同的性别信息系统,模糊了性别的公开与私下行为的分界线,破坏了物质隔离作为性别隔离决定因素的重要性。”[7]191

电视媒介的信息传播水平仍相对局限,受限于固定的时空因素与有限的参与对象。泛在网在模糊男女两性社会性别特征上有着更大的潜力。假如人们生活在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泛在网中,人们的现实生活,甚至人体本身都将被泛在网所包裹。各个生活节点均布满信息传播设备,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自由传送信息不再是天方夜谭的科幻梦想。泛在网在技术层面将人与物囊括到一个更为平等、正义的信息交换场域中,不仅消除人与物之间的信息流通屏障,而且填补人类信息交换的性别差异,使男性与女性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平等的信息系统地位。参照梅罗维茨的理论,社会性别差异与信息系统差别密切相关,信息系统地位的日趋平等将致使社会性别特征的模糊,后者进一步影响男女两性的伦理性格。

伦理性格是社会性别在意义世界中的核心表征,是个体对普遍物的态度及其行为方式的一种稳定的人格特征,是个体看待并追求普遍性意义的能力表现。在传统的信息环境中,男女两性的伦理性格呈现出显著的社会性别差异:男女两性通过缔结婚姻共同构成家庭伦理建构的基础,女人的伦理能力在于维系家庭伦理实体,而男人的伦理能力则在于离开家庭,使家庭推进至社会。男女两性的明确“分工”造就了一个较为稳固的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的生态文明。一旦两者的社会性别因信息系统地位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伦理性格也将遭遇变革性的动摇:或出现男性偏向,或出现女性偏向,抑或是两类伦理性格的互换或中和。无论何种情形,都将会深刻影响男女两性伦理功能的发挥,影响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的实现路径。

2. 子女的伦理角色风险

伦理风险之二是作为伦理定在的子女的伦理角色风险。“去稳定化”的“新主体”同样意味着对家庭中子女的影响。新的信息环境使子女急剧成熟,社会化进程加快,社会角色发生改变。伦理角色作为社会角色的价值根源,也将发生相应变化,进而动摇子女的传统伦理地位与功能,给家庭伦理建构及整个伦理建构带来挑战。

泛在网暂且不能改变人的生理年龄,但它却可以影响人的社会化进程。社会化进程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角色。儿童作为一种社会角色,更多是一种社会产物,而不单属于生物学范畴。它是伴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而逐渐成长起来的概念,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赋予其相应的内在心理表现与外在行为特征。媒介环境学派创始人尼尔·波茨曼已揭示:“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儿童的存在还不到400年的历史。”[8]他将媒介环境的变革作为儿童概念产生的缘由,并创造性地断言,如果说印刷媒介的出现创造出一个现代意义的儿童概念,那么电视媒介的流行将会造成“童年的消逝”。据此梅罗维茨使用社会行为研究方法再次验证了信息系统与社会化进程之间的关系,发现电视媒介确实与儿童的社会化进程紧密相关:“电视对‘成年阶段’——它的保守秘密以及秘密的秘密——的暴露破坏了传统上童年的天真角色和全知的自信的成人角色,并造就了一种向‘中区’的、单一年龄行为风格发展的运动。”[7]240

电视媒介给儿童打开了一个了解世界的新窗口,但电视媒介给儿童创造的信息系统仍是一种被动模式,终究受制于家长的管控。泛在网的信息系统更具开放性、渗透性和主动性,会在更大程度上加快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改变其传统的社会角色。在泛在网时代,不仅男女两性有着平等的信息系统地位,儿童也可和成人一样接触、使用泛在网技术,从而大幅度缩小儿童和成人之间的信息鸿沟。儿童或青少年相较于年长者来说,往往又更易接受、认可和使用新技术。他们将在信息传播中超越自己的父母与长辈,越来越占据引领和主导地位。儿童信息系统地位向成人的逼近乃至反超又将急速加剧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使其向成人的社会角色进阶。

社会角色是个体在社会群体中被赋予的身份及对应的功能。伦理角色是社会角色的“上位”概念,是社会角色的价值根源。它是个体在建构伦理普遍性过程中被赋予的身份及其对应的功能。子女在社会角色中的快速成长,将伴随着其伦理角色的转变。传统的伦理建构要求子女应分担特定的伦理角色,要求他们必须接受来自父母的教化,以便家庭伦理实体得以维系和现实化。倘若儿童和成人之间的信息系统地位的差别缩减甚至反转,家庭教育必然式微,子女的普遍化教养必然缺失,导致子女过快走出家庭,投入社会。如此,不仅家庭伦理实体将丧失其稳定性,而且社会伦理实体也将凸显其个体化和碎片化。

四、 “泛在网时代”的伦理出路

泛在网技术进化我们的生活,同时又将我们推向危险的境地。它因建构“去稳定化”的“新主体”,模糊男女两性的伦理性格,改变子女的伦理角色,进而动摇伦理建构的神圣根源,变革伦理建构的生成路径,最终可能瓦解人们不可或缺的精神世界,冲击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世界。虽然泛在网技术目前尚未实现,但却已在观念中“在场”。假以时日,泛在网技术或许就能像互联网一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主导着日常生活。因而,与其惊慌失措,不如未雨绸缪,学会伦理地思考。

首先,在发展泛在网技术时,学会伦理地思考要求人们重视伦理的传统力量,及时发出可靠的伦理预警。

伦理是人的本质和真理。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神圣理念,伦理不可撼动。劳尔斯·黑尔德认为人始终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诉求:彰显个体性诉求的意志自由与表达普遍生活意愿的交往行为。其中,个体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实体性更接近于人的本质和真理,是人的终极目标和终极任务;而伦理与实体性、普遍性、普遍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无论网络媒介技术发展到何种境地,人们都应始终重视伦理,保持清醒的伦理意识,培养敏锐的伦理自觉和形成坚定的伦理信念。无“伦理”,不成“人”。

所谓伦理风险不是伦理本身的风险,更多是一种伦理建构方式的风险。作为伦理理念的对象化存在,伦理建构的方式却在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变动:“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5]173。只有当我们坚守住伦理建构方式的价值根源,才能有效地缓解乃至避免伦理风险的产生,而最为根本的价值资源一直蕴含在传统之中。从人类文明发展、个体生命发育及人类社会发展最初所呈现的混沌一体、直接同一的状态中,能窥见实体性的文化密码即伦理基因式地深藏在人类的集体记忆中。中国传统儒家哲学和黑格尔道德哲学在理论层面共同揭示了这份集体记忆中的传统伦理智慧:以家庭为始点、以家庭成员为始点之始点的伦理建构路径。两者之间的中西文明对话更表明传统伦理智慧的普适性。如果时代的发展无节制地否定了传统伦理智慧,那人类将成为无根源、无精神、无灵魂的原子式存在。“泛在网时代”潜在伦理风险即是对传统的颠覆。因而,在发展泛在网技术时应预先以传统的伦理态度谨慎对待,及时发出可靠的伦理预警,开展批判性的伦理反思。应科学、合理、适度地发展泛在网技术,制定合乎伦理价值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监控制度和技术评价机制。尽可能不影响家庭及其成员伦理地位和功能,有效保证伦理建构的有序推进和协调发展,实现人们精神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和谐共进。

其次,在发展泛在网技术时,学会伦理地思考要求人们挖掘新的伦理资源,提前作出合理的伦理谋划。

对传统伦理智慧的坚守,并不意味着为了固守传统而限制乃至反对发展泛在网技术,而是意图强调应当坚守的价值底线。一种更为积极的应对策略是变“被动的预警”为“主动的谋划”。泛在网技术通过建构“去稳定化”的“新主体”,给人们带来了伦理风险,但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伦理要求,为伦理建构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主动的谋划”关键在于两点。第一,积极探索泛在网技术的文明意义,挖掘新的伦理资源。根据马克·波斯特的信息方式理论,任何媒介技术都不单是技术本身,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哲学逻辑与历史建构意义:媒介技术凭借语言构型及其结构性权力,在交往行动中建构着主体、世界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一部媒介技术的变迁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泛在网技术本质上内蕴着文明的意义,甚至能造就出一个新的文明时代。“伦理”作为构成人类文明的重要文化因素之一,也潜在于新技术的文明意义中。充分学习泛在网的技术特性,深刻领会泛在网技术的文明意义,努力挖掘泛在网技术文明意义中的伦理资源,是合理的伦理谋划的第一步。第二,将泛在网技术的伦理资源与传统伦理智慧进行比对,通过相互整合,超越生成适应于泛在网技术发展的新伦理图景。新的伦理资源并非一定具有价值合理性,只有那些符合传统伦理智慧根本价值的伦理资源才能在本质上有效完成伦理的价值合理性建构。因此,有必要整合新旧资源,推进“泛在网时代”伦理建构的自我调适与创造性转换,生成“发展中”的伦理。

“泛在网时代”的伦理风险本质上是因颠覆伦理建构的传统路径,打破了传统媒介技术与伦理建构的“被预定的和谐”。这种伦理风险的道德哲学真义在于媒介技术发展与伦理建构之间的不相适应。伦理建构的自身适应力与调整力落后于媒介技术的迭新速度,尤其是网络媒介技术的更新速度更有突飞猛进之态势,让整个社会的伦理建构猝不及防。所以,“泛在网时代”的伦理出路即是要在伦理预警与伦理谋划中,重建媒介技术与伦理建构的“被预定的和谐”,实现媒介技术与伦理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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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廉·J.米切尔. 伊托邦:数字时代的城市生活[M]. 吴启迪,乔非,俞晓,译.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69-70.

[2] 黄鸣奋. 新媒体时代电子人与赛博主体性的建构[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42(1):166-171.

[3] 李沁. 第三媒介时代的传播范式:沉浸传播[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6.

[4] 张之沧. “后人类”进化[J]. 江海学刊, 2004(6):5-10.

[5]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6] 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下卷)[M]. 贺麟,王玖兴,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10.

[7] 约书亚·梅罗维茨. 消逝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 肖志军,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8] 尼尔·波斯曼. 童年的消逝[M]. 吴燕莛,译. 北京:中信出版集团,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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