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县政变革的理论思辨
2018-04-04张雷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国家
张 雷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自秦代正式开启郡县制起,县政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县政设定理念、具体管理模式、相关运作方式、相关立法内容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均不尽相同,但县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与不可或缺性却一直没有改变,素有“国家兴衰,在此一职”[1]4071之说。既然县政之成败直接决定了每一朝代国运的兴衰,倾力于县政变革来维系政治与社会稳定也自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规律。
近代以降,尤其是清末至民国期间,内忧外患时局加重了国家治理的困难,在“法治者,治之极轨”[2]1859思想的鼓噪下,法治改革被视为当时挽救国家危机的唯一选择。受此影响,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政府更是对县政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希冀借此达到消弭内患、维护统治根基的目的。然从社会效果来看,当时县政变革的种种努力并没能最终扭转国运的颓势,清末民国政治与社会也自然难以摆脱危机四伏的窘境。依靠县政变革以挽救政治与社会危机——这条被中国古代社会屡试不爽的历史经验何以在此不再灵验,相对“先进”的西方政治文明为何在相对“落后”的中国社会失去了其应有威力,是“洋制度”的水土不服抑或中国社会的病症压根就不适宜“洋药方”, 清末民国中国县制步履维艰及效果不佳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县政变革的方向又应在何方等,这不仅是困扰时人的时代之问,也是颇值得后人思辨的历史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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