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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在强监管下的规范性发展研究

2018-04-03屠晓萌王金荣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

屠晓萌 王金荣

摘要: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了10年,在这10年当中行业经过了3年缓慢的发展以及3年的快速增长之后逐渐的归于理性。政府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是对市场已有创新的肯定,也是对行业的认同。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P2P网络借贷逐步向规范化發展。与此同时,风险与创新的平衡问题是P2P网络借贷监管难以回避的问题。文章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历程及现状,重点分析了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以期对行业规范化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规范化发展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称,表示两个平等主体相互连接,最早的时候,P2P的概念被用于网络资源下载,它成功的解决了网上信息交换的问题。人们把P2P提炼成两部分,第一,它不再依赖于某个“中心”。第二,它使系统中每一个个体都可以连接起来,承担输入与输出的角色,把整个系统从树状变成网状。

P2P的概念用于金融领域,P2P网络借贷变革了传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模式,P2P网络借贷的投资方和借贷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直接实现借贷,借款人在 P2P 平台发布自己的借款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投资人通过比较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整个过程都基于信用体系和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记录,通过信用来鉴别和降低各方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能够为用户提供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它不但解决了小额信贷资金的供求问题,同时也满足了大众理财需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亦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历程

中国P2P网贷从2007年起步,2015年以前,整个行业都处在政府鼓励阶段。这一时期,业务的合规与否基本没有明确的界定。从2007~2015年这段时间处于无监管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规模超高速发展,数量越来越庞大,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各个平台按照自己的业务理解和利益驱动创新。由于缺少监管,一些平台的主要业务背离了初衷,有些平台的探索盲目且激进,甚至出现了许多极端者打着P2P网络借贷的旗号,做诈骗和违法集资的勾当。

凡事皆有缘由,高速增长背后必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的缺失,造成了行业乱象,监管和整顿的介入迫在眉睫。

2014年,监管思路逐渐明晰。2014年4月,国务院正式明确P2P网贷监管归口银监会。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初步提出平台属于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还指出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9月,他对其做出了进一步补充,新增落实实名制、设立行业门槛、资金由第三方存管、不承诺本息、不自保自融、开展外部审计六项要求。2014年,央行与其他部门密切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5年,P2P网络借贷迎来了监管元年。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为信息中介,其职能是提供信息服务,提供增信服务将不被允许,更不得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从此告别了无监管的时代。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指出网贷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正式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申了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界定了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的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为网贷行业开创了透明、公开的市场环境。

如果说2015年被称为监管元年,那么2016年P2P网络借贷迎来了合规元年。2016年对于P2P网络借贷甚至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多个方面进行约束:禁止保本保息、禁止自融、限额等,要求行业规范化发展,并给予1年缓冲期。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问题平台数量的增长对行业声誉与投资者的信心都造成了不小的打击,如“网赢天下”的倒闭引发的行业倒闭潮、e租宝自融案件等事件频出。从图1可以看出,自2016年开始,平台数量持续下降,截至2017年10月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降至1975家,相比最多数量的2015年,下降了42%,随着监管趋严,预计未来平台数量会跌破千家。从2014~2017年,行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政策层面来看,行业监管呈现的是不断趋严的态势,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无论是对于行业的整体良性发展还是对保障投资人利益来看无疑是一件好事。

最近,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至海外上市,以缓解资金端压力。和信、拍拍贷将于2017年11月上旬先后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平台也纷纷传出确切的上市信息。可以预见,P2P网络借贷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呈现出集中的上市潮流。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强制平台加入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覆盖率

P2P网络借贷经过十年的迅猛发展,在不断创新、风险频出的趋势下行业协会的存在十分必要。在肯定行业协会重要价值的基础上,也应当意识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截至2017年10月月底,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下降至1975家,据报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却只有400多家,也就是说,自律组织的管理范围仅限于小部分平台,对于没有加入的平台是否应该遵守协会的规定这都是不可控制的因素。行业协会覆盖率的不足,会影响到自律管理的效率,会出现协会被大机构把持的局面,忽略了小平台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创新。而目前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均未对平台必须加入行业自律协会做出政策规范,所以需要明确要求达到一定条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进行补充

距2016年银监会等四部委颁布《暂行办法》已经一年有余,虽然目前各个平台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予以重视,但大多平台停留在披露运营报告等简易操作的层面,对于合规报告、重点环节审计结果等硬指标的披露基本没有進展,网贷之家对1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梳理发现仅有5家平台出具了律所报告,行业达成率低于5%。

从这一现象中可以发现,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应该进行补充,应更加详细的指出信息披露的要求或者给出参考事例,便于平台参考与实施。除此之外,监管层可以设置网贷机构的审核机构,通过对专业机构的引入,对平台各项经营指标予以鉴证审核,发表法律意见的同时进行确认,降低虚构信息披露的风险。网贷机构应该指定负责信息披露的专职人员,他们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将责任落实。

(三)信用体系不健全亟待完备

相对于欧美国家完善的征信体系,我国目前的整体信用环境由于起步较晚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造成了目前失信严重的情况,社会整体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亟待提高,政府需要在金融信息和征信体系中发挥作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征信模式或者采用大数据征信模式或者云征信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关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法律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监管的缺失,一方面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乏,另一方面是我国各信用机构没有统一标准,信用评分标准也不同,每个信用评分所用的数据不同、算法不同、预测的内容也不同,所以目前各信用机构的信用评分没有可比性。信用市场缺少有效管理及统一规范,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金融机构的数据、小贷机构的数据、网贷机构的数据都应该纳入中国的征信体系里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金融交易的效率。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备的另一后果是缺少权威的惩处机制,使得违法成本太低,即使信用违法也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无法对信用犯罪形成法律威慑。

(四)备案工作针对新老平台分类处理

《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备案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对于新老平台区分管理,新平台应该于领取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对于老平台应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理处置结果做相应的安排。

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平台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经获得了增值业务许可证、上线银行存管,备案这个先决门槛反而成为了滞后事项。除此之外,备案登记迟迟不启动,让很多从业者抱有侥幸心理,不过,随着缓冲期的结束,重启备案登记工作应当提上日程,对于没有获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取消其开展网络信息中介服务,也就是说取消其营业资格,对于取得监管备案的平台将重新迎来发展的新阶段,不再是整改对象,这对行业的发展或者说是对各企业的发展都是有帮助的。

(五)逐步建成风险控制识别系统

很多平台管理层人士是非金融专业出身,其管理思维都是互联网思维,很难克服互联网思维中的“流量为先”与金融中的风控核心的差别。很多平台尽管有自己的风控系统但就目前来看很多平台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很多用户都没有央行的征信数据作为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平台要想做好风控难上加难。除了数据作为支撑,还需要时间的积累。验证一个风险控制模型的有效性,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很多平台便想利用极速增加新用户的方式以冲抵坏账,这就呈现出目前的格局。事中预警机制的缺失还使得借贷平台不能尽早知道个别融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这使得投资者投资风险增加。行业必须自觉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识别体系,不急于扩大其自身规模,建立合规部门来降低行业风险。每个平台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风控模式,利用大数据和新技术用于探索。例如车贷行业想要做好风控,最重要的是对资产的把控,除此之外,还要对客户本人的信用情况精确把控。

(六)政策完善地方存管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P2P网贷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平台需上线银行存管业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账户应该严格做出隔离,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存管中都有自己的账户,平台完全与双方区隔。由于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缓慢以及资金存管指引尚未正式出台,部分银行也处在观望状态,所以目前为止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还是少数,而且由于双方经营理念的差距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对接过程中的冲突。

另外,上海与深圳地区出台政策对银行存管进行属地化要求,其他地方尚未跟进。根据数据显示,很多银行不能满足在平台所在地设立网点。银行负责人表示,目前主要是观望,等待政策落地,毕竟要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如果政府硬性规定且执行严格,那么银行只能退出当地存管。属地化银行存管的要求实在不必要,如果政策出台,那么很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更换存管银行,这中间操作十分复杂且需要付出更多成本,投资人需要到新平台注册可能导致平台损失老客户,原有的借贷数据和资金的迁移也成为平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

[2]安文辉,夏梦瑶.P2P网贷平台征信体系建设和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21).

[3]沈庆劼,叶蜀君,吴超.我国P2P借贷平台监管套利的路径、危害及治理措施[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01).

[4]赵巍,刘春玲,樊桂玲.我国P2P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7(20).

[5]王艳华.P2P 网络借贷发展的法律困境与监管对策[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01).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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