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档案开放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8-04-02孟辉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孟 辉
(山东工商学院 纪委监察处,山东 烟台 264005)
一、引言
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最深切的体会就是生活的全面信息化。所有的个人和社会活动都被以信息化的形式记录下来,在网络平台上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个体和组织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档案这一社会活动的记录和载体也完成了电子化的华丽转身,并随之推动了大数据时代档案的开放利用和资源共享。2016年4月1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基本原则和“到2020年,初步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1],其中,“建立开放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共享服务平台”的任务描绘了我国大数据时代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大数据时代,档案不再是简单的存储历史,而是通过记录社会生活提升民生保障、智慧城市建设、社会治安维护等多面向的公共服务能力。于是,个人在接受政府管理和寻求政府服务时,诸如房产登记、车辆挂牌、结婚离婚、户口迁移、失业申报、教育求学、人事表格填写等各种个人信息成为各种临时的和正式归档的档案内容,由此,每一个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通过生产和提供个人信息成为档案建构的直接参与者,个人信息成为最主要的档案组成内容,也由此引发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导致的信息主体权益损害。大数据时代档案的开放利用中,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与其安全维护、权益保护成为不可分割的矛盾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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