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治高校性骚扰的制度与实践*
——第九条下高校的主要义务
2018-04-01刘春玲
妇女研究论丛 2018年1期
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 法学院 北京 100101)
高校性骚扰现象在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近几年,中国各地高校也频繁曝出性骚扰事件,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学业表现乃至对整个高校的教学环境都带来负面影响。如何防治高校性骚扰,对中国的立法和高校管理都提出了挑战。目前,中国在该领域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而美国在这方面有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就此加以考察,对促进和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加强高校性骚扰预防和处置工作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重点对具有性骚扰法源地位的美国《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TitleIXofEducationAmendmentsActof1972)(以下简称第九条)进行解析,并对作为第九条重要执行机构的美国教育部为协助高校落实第九条发布的一系列指引进行梳理,归纳出美国高校在防治性骚扰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同时通过引证实例考察高校防治性骚扰的实践经验,以资借鉴。
一、第九条的具体规定及出台背景
目前,美国包含禁止教育领域内歧视、保障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法律有多部*如,《1964年民权法案》第6条(Title IV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以下简称1964年权利法案)禁止在联邦财政支持的项目中基于种族、肤色、民族的歧视,但不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该法案第7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宗教的歧视,但不包括教育领域或教育活动中的性别歧视。《1974年平等教育机会法案》(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Act of 1974)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和民族的隔离,并要求各州的教育机构和校区为参加英语语言学习者项目(ELL)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服务以帮助他们克服语言障碍,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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